
被告人王榮華在法庭上
曾擔任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南方工程局(以下簡稱航空港)總經理兼直屬工程處處長的王榮華,因涉嫌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被檢察
機關提起公訴。5月2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庭上,被告人王榮華首先否認自己作為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南方工程局總經理兼直屬工程處處長的身份,他說:“自1991年辭去湖南某銀行行長的職務後就一直沒有擔任其它工作,與航空港只是合作關係。”當問到他為什麼要以航空港公司的名義與雷先生等人簽訂協議時,他回答:“是為了防止流血事件才簽的字!”但具體內容他沒有闡述。
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7月,被告人王榮華,原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南方工程局總經理兼直屬工程處處長。王榮華在代表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承攬廣東省清遠市107國道清連一級公路擴建工程第27標段工程時,與雷先生等人簽訂集資協議,共同集資入股該工程,並實行工程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營管理方式和利益分配原則。後雷先生等人欲收回出資,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獲支持。1998年3月,被告人王榮華在未經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以中國航空港總公司的名義與雷先生等人簽訂協議,承諾償還雷先生等人的出資和利息。此後,雷先生等人根據上述協議再次以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據此判決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向雷先生等人支付出資和利息共計300萬余元。2004年11月,被告人王榮華被抓獲。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榮華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應當以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者:滕曉麗/文 李欽鵬/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