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5月22日電(記者鄭良)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詐騙犯罪案件作出裁定:維持連江縣法院一審判決,原大連濱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岑方使用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法人印章與福建連江一鮑魚養殖場訂立買賣合同,騙取貨物價值17萬余元,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
2萬元。
2003年4月,岑方以“大連濱源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向福建連江縣一鮑魚養殖場訂購15噸活鮮鮑魚,並出示該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印章等,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其後,岑方支付了1萬元貨款,鮑魚養殖場分四次發出價值18萬余元的活鮮鮑魚。
鮑魚養殖場多次向岑方催討貨款未果。2005年1月,岑方以公司名義出具一份“還款協議”後就下落不明。鮑魚養殖場工作人員查詢大連工商局企業登記情況才發現,“大連濱源貿易有限公司”早在2002年8月就被當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連江縣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岑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被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騙取貨物價值17萬余元,數額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