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下令調查
襄樊市襄陽法院在審理一起拖欠貨款糾紛案時,“張冠李戴”弄錯被告,導致判決錯誤、執行錯誤。
省高院在接到省政協委員王元山的反映後,責成襄樊中院對此全面調查。昨日,省高院向王元山委員進行了回復,透露襄陽法院將依紀
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今年2月3日,在省“兩會”召開期間,省政協委員王元山通過提案反映:2006年7月24日,襄樊市常春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收到襄陽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判決書將常春酒店作為被告,判令賠付與該酒店無任何往來的供貨商劉某的貨款。常春酒店作出非訴訟主體的情況說明,但襄陽法院仍不變更訴訟主體,並下達強制執行通知書。其實,本案的真正被告是另一家公司。王元山委員稱這是“莫名其妙、張冠李戴式的判決”,呼吁對錯誤判決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省高院接到提案後,有關領導立即作出批示,該院紀檢監察部門責成襄樊中院進行全面調查。
經調查核實,省高院認為,襄陽法院在審理本案時,確實存在辦案人員工作不仔細、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沒有認真調查核實,草率作出判決。在執行環節仍未認真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導致執行錯誤。本案雖經再審依法予以糾正,但給襄樊市常春酒店的經營活動和聲譽造成一定的影響。
省高院介紹,襄陽法院已就此案召開全院幹警大會,責令相關責任人作出深刻檢查,並要求全院幹警引以為戒,從中汲取教訓。目前,該院正在依照有關規定,對該案的審理、執行情況進行進一步審查,並將依紀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記者社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