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場交通事故中,麻涌的摩托車司機羅某將橫穿馬路的少女撞死,被裁定負一半責任後,羅某將死者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作為繼承人的他們應該替死者賠償自己的損失。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可不可以要求支付賠償?
近日,東莞市中級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
補,不屬于個人遺產,駁回了羅先生的訴求。
少女橫穿馬路被撞死
2005年10月10日22時05分許,麻涌的羅先生駕駛摩托車載一乘客從中堂往麻涌方向行駛,行至一路口時,摩托車撞倒了下夜班後橫過馬路的小芳(化名)。小芳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事故發生後,受重傷的羅某也住院29天,用去醫療費4.5萬余元。隨後,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對事故負同等責任。之後,小芳父母將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審法院判決羅先生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共計92881.99元的賠償費用給小芳父母。
爭議焦點:
死亡賠償金屬遺產?
判決後,羅先生挺不服氣,他認為自己也是事故的受害者,便對小芳父母提出反訴。羅先生稱小芳雖然死了,但是作為繼承人,小芳父母繼承了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所以應在繼承的財產中賠償自己的損失。但給小芳父母的賠償金是一種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遺產;同時,小芳未結婚也沒有遺產。
二審:
死亡賠償是對家庭損失的彌補
一審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屬于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一種財產損失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小芳的父母獲得了死亡賠償金,就等于繼承了小芳的遺產。所以一審法院判決小芳父母在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對羅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
小芳父母對此判決很是不服,他們隨即提起了上訴。
近日,市中級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只有受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利索賠。一審判決認定死亡賠償金是小芳的遺產是錯誤的。
經過審理,法院發現本案當中並無證據顯示小芳留有遺產。因此,羅先生主張由小芳父母賠償其交通事故損失的理由不充分,駁回其訴訟請求。 (記者彭姣時 通訊員楊斯淼、 彭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