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的北京市某村村委會副主任馬海波,因瑣事與他人產生矛盾後,竟指使本市無業人員田鳳全糾集陶敬東等人對對方進行報復,結果致對方死亡。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馬海波與春某因瑣事產生矛盾,遂于2006年7月31日指使田鳳全糾集陶敬東、張鶴、張京雷、王海龍等人,在劉海
濱的指認下,駕車至北京市朝陽區一超市門前,攔截春駕駛的轎車後,分別持尖刀、鎬把對轎車進行打砸,將車窗玻璃砸毀。其間,張鶴持尖刀先後猛刺車內春某、李某身體,致春某死亡,李某重傷。
公訴機關認為,張鶴、馬海波、田鳳全、陶敬東、張京雷、劉海濱、王海龍等人結夥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惡劣。其中,張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馬海波、田鳳全、陶敬東、劉海濱、張京雷、王海龍刑事責任。
該案現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李媛 耿燕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