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14日電(記者李京華)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劉純等5名職工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現金、房產等商業賄賂共計人民幣121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賄罪終審判處劉純等5名被告人14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因有自首情節被法院處以緩刑。
被法院判刑的5名被告人為
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第七業務部原業務員劉純、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原總裁助理兼財務處原總經理馬建房、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第七業務部原業務經理張斌、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財務部原副總經理姚軍廷、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資金科原科長孟某。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27歲的劉純通過利用本單位資金為其他企業融資來開展業務。在業務中,合同簽訂、審核、申報、調度資金這些環節則是由馬、張、姚、孟4人管理,劉純要順利開展業務也必須得到這些人的支持與配合。
2003年,劉純因業務關係認識了北京益航天興科技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雙方談成了兩筆業務。2003年9月到2004年6月間,劉純以過節給單位領導送禮、領導缺輛汽車等各種名義,從趙某處索要、收受現金、房產等賄賂共價值人民幣90萬元。2004年春節前,劉純約張、馬、姚、孟四人在一家賓館夜總會唱歌,劉純以“過節錢”為名,給馬、姚、孟三人每人5萬元,後又在辦公室給張斌4萬元。姚軍廷還于2003年9月和2005年初分別收受劉純給予的價值12萬元的本田雅閣轎車一輛和現金5萬元。
法院認為,劉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馬、姚、孟在公司所擔任的職務及從事的工作均與劉純開展以融資為主的業務有著直接的制約關係,這正是劉純向上述人員行賄的根本原因。盡管劉純與上述人員沒有約定具體的請托事項,但雙方基于開展業務而進行權錢交易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四人也應以受賄罪給予懲處。鑒于孟某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對其依法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