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絕調解
原告小悅(化名,女,2歲)因對其母屍檢報告的完整性以及檢驗機構本身的正當性存在質疑,日前將北京大學作為被告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小悅母親在生下其不久後死亡,為了解小悅母親的死亡原因,其親屬要求北京大學病理中心對其母親進行
屍檢。屍檢結論認為小悅母親的死亡醫院沒有過錯,醫院不予賠償,同時醫院還要求小悅的父親向醫院賠禮道歉。結果小悅的父親當天即出現消化道出血,因無錢治病,10天後在家中去世。
庭上,原告小悅法定代理人訴稱,2005年9月27日,石女士在北京市昌平醫院產下一女小悅即原告,產後不久,石女士死亡。後,石女士家屬與北京市昌平區醫院約定由北京大學病理中心對死者進行屍檢,但出具屍檢報告的機構卻為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病理科,與約定的屍檢單位不符。另,因屍檢報告內容的不完整導致該報告結論有利于北京市昌平區醫院,進而導致原告之父在與該醫院交涉過程中,消化道出血死亡。故原告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北京大學提供石女士屍體解剖的屍檢報告,補齊屍檢報告中應有的肉眼記錄、係統檢查、組織學記、討論、屍檢照片等內容,並且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並要求被告在北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
而被告北京大學辯稱,此案的訴訟主體存在重大錯誤,其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應該是昌平區醫院與北京大學病理中心之間才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是委托與受托的關係,故“與原告沒關係”。
在原告出示的證據中,有一份北京醫學會專家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報告》表明不支持羊水栓塞致死,不符合妊娠高血壓綜合症致死,並無法鑒定其死因,這與《北京大學病理中心屍檢解剖診斷報告》不符。
被告對此發表的答辯意見是,“兩份都是鑒定,不能認定誰對誰錯。”
原告代理律師在庭上還說到:“由于原告無法將北京大學病理中心這種嚴重侵害死者家屬知情權與其它權益的行為一一通知其他受害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北京市發行的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並稱“本案同時是一個公益訴訟,要維護其他在北進行屍檢的家屬的權益。”
在該案審理的最後,原告律師當庭申請了撤回1萬元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在法官的主持下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時,北京大學立刻回應不同意調解。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作者:滕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