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剛剛出生的孫女心臟有雜音、雙足內翻,現年61歲的奶奶張靜芬在抱孩子醫治途中將孩子捂死。日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靜芬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張靜芬于2004年12月19日19時許,在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衛生院內,得知其兒媳許某某(女,26歲)所生的女
嬰心臟有雜音、雙足內翻,遂與其子王某某(男,28歲)不顧醫護人員勸阻,將女嬰從醫院接出,由王某某駕車欲前往北京市兒童醫院醫治。途經順義區大孫各莊鎮時,張靜芬因害怕女嬰所患疾病會影響其子的生活,遂用包裹女嬰的棉被捂住女嬰面部,致女嬰死亡(經法醫鑒定該女嬰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後將女嬰屍體丟棄在順義區大孫各莊鎮吳雄寺村杏山附近石坑內。後被告人張靜芬被查獲。
在庭審中,被告人張靜芬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提出異議。
北京市順義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靜芬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張靜芬的犯罪行為屬法律規定情節較輕情形,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張靜芬在被確定為重大嫌疑人之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係坦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給被害人近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亦應合理賠償(另行解決)。故判處被告人張靜芬有期徒刑四年。作者:王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