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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7•9”爆炸案一審宣判 段義和判死刑
2007年08月10日 08:06:0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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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7月9日17時30分左右,濟南市市區建設路發生一起轎車爆炸事故,目前已確認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據了解,發生爆炸的車輛是一輛私家車,女性車主已確認死亡 新華社發

    新華網濟南8
月9日電(記者張曉晶)8月9日,段義和、陳志、陳常兵爆炸,段義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段義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陳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陳常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捕前任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的段義和自2000年以來與被害人柳海平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期間,柳海平要求段義和為自己購買了房屋,為多名親屬安排了工作,後柳海平仍不斷向段義和索要錢財等,段義和逐漸對其厭煩而又難以擺脫。

    自2007年2月以來,段義和與其侄女婿陳志多次密謀,最終確定以爆炸方法將柳海平殺死。段義和向陳志提供了柳海平的工作單位、住宅地址以及照片、家門鑰匙、汽車遙控器等物品。陳志向廉德金(另案處理)索要了2公斤硝銨炸藥和5枚雷管,又找到濟南“利達”汽修廠業主陳常兵幫助實施犯罪。陳志、陳常兵共謀後,利用各自的技術共同制造了遙控爆炸裝置,並經兩次試驗,均試爆成功。

    在段義和的催促下,2007年7月9日17時許,陳志與陳常兵攜帶爆炸裝置,至柳海平的轎車停放處,由陳志將爆炸裝置塞入駕駛座位下。後二人駕車跟蹤下班的柳海平,並趕到柳海平開車回家必經之地——濟南市建設路的一汽車站旁等候。17點30分左右,當柳海平駕車行至此處時,陳志用遙控器引爆炸藥,將柳海平當場炸死,並致傷兩名行人。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段義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工作安排、開脫罪責及政策照顧等利益,先後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169萬余元。段義和的個人財產中,有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110余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段義和、陳志、陳常兵目無國法,為殺死他人實施爆炸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兩輛汽車毀損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均構成爆炸罪。段義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段義和的財產中有110余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審理查明,雖然段義和、陳志、陳常兵主觀上想殺害柳海平本人,但實施爆炸所選擇的時間、地點、方式在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放任態度,其行為性質應定爆炸罪。段義和、陳志、陳常兵在爆炸犯罪活動中,係共同犯罪,三被告人都是主犯。段義和、陳志為殺人實施爆炸,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陳常兵雖係主犯,但所起作用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段義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陳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陳常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涉案贓款、贓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段義和、陳志、陳常兵均表示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濟南“7·9”爆炸案三疑犯淄博受審(圖)

    經山東省淄博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震驚全國的濟南“7·9”爆炸案今天(6日)在淄博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黨組書記段義和,濟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三大隊原副大隊長陳志和濟南利達汽修廠業主陳常兵三人同庭接受審判。

    據了解,檢察機關指控段義和涉嫌三項罪名:一是為報復其情婦柳海平(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機關黨委工作人員),指使其侄女婿陳志與陳常兵,于2007年7月9日在濟南市建設路,以爆炸方法將柳海平炸死,並致使現場多名行人受傷,兩輛汽車報廢,涉嫌故意殺人罪,且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巨大。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69萬余元,涉嫌受賄罪。三是其個人財產中,有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130余萬元,其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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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熊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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