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強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 新華社記者 龐興雷 攝
“社會上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和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有反映,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案、提案,要求對相關規定作進一步明確。”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10月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
25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明確各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交通事故中由機動車一方給予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基于無過錯責任的賠償是應當的,但也要考慮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過錯因素,減輕機動車一方的部分責任,便于執行。
目前19個省市區通過地方立法或者部門規章,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時“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的比例作了具體規定,執行中收到較好效果,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提供了實踐經驗。及時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有利于澄清這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各方面提出的問題,保證法制的統一性。
修正案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既能側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
對第七十六條修改提出建議
在25日上午的分組審議中,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中肯的意見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南振中在分組審議時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說明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更加重視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來,很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議案、提案,網民也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問題提出許多意見和建議。這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就是對廣大人民群眾意願的一種積極回應。草案既保護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力求體現公平原則,既分清了是非,又明確了法律責任,具有可操作性。
列席常委會的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朱士明認為,現在的修改比原條款合理,有可操作性,表示讚成。建議再加上一項,即“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為了避讓違反交通規則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和行人,造成傷亡、財產損失,責任人應該賠償。”這時機動車駕駛員是受害人,應該對他們的合法權益進行同等保護,以體現公平原則。為了避讓這些違反交通規則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而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一方承擔也不合理。在具體實施中,可能會有舉證難的問題,但是原則要明確,就是違反交通規則方應該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玉清說,在農村的很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應負完全責任,但機動車把農民撞殘了或者撞死了,不能安葬;還有因此造成的生活困難等等,全靠鄉政府去承擔,顯然不現實。這是一個實際的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因此目前規定機動車無責的承擔10%賠償責任是很難落實的。
列席常委會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金生官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他認為“比例”二字不太合適,應該是按照“程度”來考慮,北京市立法時,是“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可能比較好一些。
列席常委會的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元龍說,在機動車駕駛人員沒有任何責任的情況下,還承擔10%的賠償責任,這個責任是由本人承擔?還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本人沒有責任,保險公司是否還應承擔?這個問題一直在探討,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成焦點
審議中,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成為爭論焦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趙地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七十六條的修改基本上採納了群眾反映較強烈的意見,比過去改進很多。“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建議比例不要寫出來,因為各省在實施過程中,對比例的規定不一樣。有的地方交通擁堵、事故很多,有的城市好一些,各省情況不完全一樣,應給各地留一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的空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烈在分組審議時說,關于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條,結合一些地方立法和實施的情況,建議對條款的具體分擔比例作如下修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至9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至7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至5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至20%的賠償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倪岳峰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社會上對第七十六條的反映非常強烈,各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五花八門。非常讚成對這一條內容進行修改。修正案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沒有分清責任和賠償責任。責任是要進行認定的,而賠償責任可以根據責任的認定,按照側重于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宗旨來進行確定。所以對于責任,應該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之分,它沒有可以減輕一說。但是賠償責任,既可以減輕,也可以加重。
倪岳峰說,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草案中對責任和賠償責任的問題做出比較明確的界定,這樣在認定責任之後確定賠償責任,使條理更加清晰。建議第七十六條做下列修改:(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一方有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至90%的賠償責任;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至70%的賠償責任;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至5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記者 毛 磊 劉曉鵬)
立法,從民意出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修改審議聚焦
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擬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進行修改。10月25日,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修正案草案。如何進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以更好地體現民意,成為與會人員審議時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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