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完善檢察機關監督機制促進公正執法情況時提出建議,抓緊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並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據介紹,為了加強外部監督
,切實防止和糾正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經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開展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明確規定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以及立案不當、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給予刑事賠償和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辦案等“五種情形”進行監督。
賈春旺說,幾年來,檢察機關扎實推進試點工作,逐步擴大試點單位,不斷規范監督程序,完善人民監督員選任制度,增強監督的剛性和社會公信力,真心實意地接受監督,取得了明顯成效。四年來的實踐表明,人民監督員制度體現了訴訟民主,強化了社會監督,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了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力地促進了檢察權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認同與支持。
賈春旺表示,為了更好地發揮人民監督員在保障檢察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中的作用,完善對檢察工作的監督機制,建議:一是抓緊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二是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記者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