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城鄉規劃法、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律師法和節約能源法。此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作關于四部法律修訂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時,披露了幾部法律具體修改的詳情。
對風景名勝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最後修改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楊景宇作關于城鄉規劃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時說。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首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草案作了上述修改。
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常委委員提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還應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這一款規定的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持有的文件中,增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此外,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十七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消或者直接撤消該行政許可。因撤消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撤消行政許可不僅會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還有可能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這一條中的“被許可人”修改為“當事人”。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要點]
明確“裁定再審”以及裁定的起始日期
楊景宇說,對民事訴訟法決定草案在表決前又作了兩方面修改。
原草案第九條中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裁定再審”的規定可能引起歧義,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還可以作出不予再審的裁定,應予明確;同時,還應該明確作出裁定的起始日期。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現行民事訴訟法就是這樣規定的。據此,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原草案第十一條中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有的代表建議明確向哪個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修改要點]
特許執業的律師要經考核合格
楊景宇說,律師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刪去這一條。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準予特許執業的,應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門考試。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恢復特許執業應“具有法律知識”的條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一條還是予以保留為宜,同時對草案作了上述修改。
同時,有些常委委員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經法律委員會研究,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對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作了處罰規定。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修改要點]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也應禁止使用。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鍋爐、電梯等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耗能在能源消費中佔很大比重。本法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行政監管體制可以不作規定,但為保證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耗指標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應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審查和監管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本法就加強鍋爐等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審查和監管作出規定是必要的。據此,最後通過的法律中增加規定:“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等信息,或者對節能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信息和對節能信息作虛假宣傳,這兩種行為的性質有所不同,處罰也應加以區別。有的常委委員認為,這一條對所列行為規定的罰款數額可能很大,建議參照對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再作研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這一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楊傲多)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