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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1月19日 08:59:54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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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完)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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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熊紅祥 )
· 機動車撞了怎麼賠:部門 法學家 司機 居民看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修改道交法第76條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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