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撤銷一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案
前任妻子充當原任丈夫“二奶”並受贈一套房屋後,因原任丈夫反悔而告到了法院。不料,案件正在審理時,原任丈夫的現任妻子站了出來,狀告丈夫非法處置夫妻財產。11月16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這樁糾紛作出了判決:房屋贈與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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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廟先和施正霞于1991年結婚後生育一個女兒,2000年12月離婚。2001年4月,鄭衛蘭與胡廟先結婚,同年11月施正霞也與人再婚,但次年8月又離婚。因胡廟先長期在外地工作且收入豐厚,其與施正霞離婚並各自組建家庭後,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2年8月,施正霞與再婚丈夫離婚後的第三天,胡廟先購買了一套近90平方米的房屋,施正霞隨後入住該房。2005年10月,胡廟先和施正霞訂立協議,約定該套住房歸施正霞所有,胡廟先再給付施正霞3萬元,並且外地工作合同到期後即回到啟東與施正霞共同生活,如有反悔賠償施正霞青春費、精神費20萬元。
協議訂立後,胡廟先並未按約履行,施正霞為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胡廟先協助過戶並給付3萬元。
案件審理中,胡廟先現任妻子鄭衛蘭將施正霞和胡廟先告到法院,認為訟爭房屋係夫妻共同財產,胡廟先擅自處分不合法,因此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贈與合同無效。
法院將兩案合並審理後,胡廟先在庭審中聲稱涉案房屋係自己一人出資購買,屬于自己和鄭衛蘭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請求法院確認上述贈與合同無效。
施正霞則辯稱上述房屋係自己和胡廟先共同出資購買,自己和胡廟先之間的協議屬于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約定,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訟爭房屋本是胡廟先購買所得,產權亦登記在胡廟先名下,施正霞雖聲稱共同出資,但無證據證明,故該房不宜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同時,鑒于胡廟先在與鄭衛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屋,且對夫妻財產未作特殊約定,因此應認定訟爭房屋係胡廟先與鄭衛蘭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另認為,住房是一項重要財產,以住房為標的的處分行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實施。胡廟先未經鄭衛蘭同意,擅自訂立協議,擬將夫妻共有住房無償處分給施正霞,其行為損害了鄭衛蘭的合法權利,既不符公序良俗,也有違法律關于處分婚後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作者:吳亮亮 陳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