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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上書國務院建議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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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號信方式寄往國務院;三點理由促成律師上書
昨日,北京扶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廷凱和張浩然出示的一份上書國務院的建議,請求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據兩位律師介紹,昨天一早,“建議”以挂號信的形式送往國務院。
現行條例不利于保護生命
昨日中午,北京市扶公律師事務所兩名工作人員趕到北京市郵政局北太平莊支局,以挂號信的方式將趙廷凱律師及張浩然律師連夜起草的《關于請求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的建議》(下稱《建議》)書交付郵寄,寄往國務院。
趙廷凱和張浩然認為,李麗雲事件暴露出現行醫療機構手術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應該適當修改現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從而更好地維護人類生命權,同時也為醫護人員創造更為寬松的執業環境,更好地救死扶傷。
患者生命不能由他人做主
兩名律師提出修改《條例》的三點理由。
第一、《條例》中關于沒有家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字不能進行手術的規定,有違醫療機構救死扶傷的宗旨。《條例》第三十三條雖然對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的情況作出了規定,但兩位律師認為,救死扶傷是醫療機構的宗旨,當生命和簽字兩者發生衝突時,顯然應該選擇生命而不應該是簽字。
第二、以家屬或關係人是否簽字決定是否手術存在隱患。兩位律師認為,患者的生命權首先屬于自己。患者既然到了醫院,就意味著其將生命健康托付給了醫師。另外,家屬和關係人的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醫學知識存在差別,很可能做出貽誤治療的決定。
第三、將醫患關係一律按合同關係對待不符合醫療行業特點。兩位律師認為,醫療服務特殊,專業水平極高,將醫患關係完全按照合同關係對待,各種檢查、治療都要簽訂合同行不通。這種傾向有違醫療服務本身的宗旨。
(記者葛江濤)
■ 院方反應
“醫生救治不能違法”
朝陽醫院(西區)相關負責人稱,醫生是公民須遵守法律
昨日中午,北京市朝陽醫院(西區)就“丈夫拒絕簽字手術致孕妻身亡”事件舉行新聞發布會。該院常務副院長趙立強、法律顧問胡文中表示,醫生救治過程中不能違法。發布會上,院方公布了死者李麗雲的病程記錄。通報情況後,趙立強副院長和胡文中律師回答了記者關心的問題。
有記者問,如果還有類似事件發生,醫院是否仍不施以手術救治?這與醫院的救死扶傷的社會角色相符合嗎?對此,趙立強表示,醫生首先是公民,公民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在救治過程中我們不能違法,在這件事情上醫院沒有責任。”趙說。
有網友指出,醫院在家屬拒不簽字的情況下也應當實施手術。對于這種觀點,胡文中認為,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是否實施手術這個權利和相應的責任在患者家屬,而不是醫院。現在反過來指責醫院,讓醫院超越法律、超越規章制度做違法的事,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有記者提出,有關法律條文中規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被授權的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實施手術。對此,胡文中指出,此次事件不屬于特殊情況,特殊情況指家屬為無行為能力人等。
另有記者質疑,死者與肖志軍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肖的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胡文中稱,在當時的情況下,肖志軍是死者的特定關係人,他的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劉澤寧)
■ 觀點
“法理賦予醫院‘專斷’治療權”
人大刑法教授稱,院方至少要受到道義指責
昨天,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明祥教授認為,肖志軍不構成過失殺人罪,醫院至少應該受到道義上的指責。
據劉明祥介紹,刑法理論上有一種排除違法性的“專斷”治療措施,即醫院經過科學判斷,從病人和社會的利益考慮,認為做手術能夠挽救生命,可以採取措施做手術。
劉明祥表示,“專斷”治療實際應用不少,比如患者是傳染病,即使病人和家屬不同意,醫院也需要將病人隔離治療。“專斷”治療時,醫生是免責的。劉明祥認為,從本事件來看,手術可能是挽救孕婦生命的最可能手段。
“我一直弄不明白,為什麼醫院領導不能決定做手術,責任由醫院承擔?”劉明祥說,衛生部門規定只是一般規定,不能死摳,醫院還是要受到道義上的指責。
“從道德、社會的角度,對醫院應該有更高要求,甚至批評。”昨晚,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表示,雖然從現行法規看,醫院的做法已經盡責,但也有可檢討之處。
夏學鑾介紹,如果用社會學理論分析此事,在目標(救命)與手段(獲得簽字)矛盾時,醫院可有兩種選擇,一是做“革新者”,放棄手段追求目標;反之則是“墨守成規者”,堅持原則,不兼顧“救命”目標。
夏學鑾認為,在醫患關係緊張的背景下,醫院從理性出發選擇;但是從道德、社會的層面,對醫院應該有更高的要求,甚至批評。(記者王殿學
白傑戈)
“現行相關衛生法規不夠具體”
北大教授認為,醫院不能為“守法”放棄救人,現行法規很難修改
昨日,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學院宋文質教授表示,當前衛生法規大體框架無漏洞,但需細化具體條款。
宋文質介紹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並無明確規定“何為特殊情況”,醫院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缺乏明確的指導。同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一款的“緊急情況”也未做具體說明。
宋文質說,為了遏制類似事件的發生,兩個33條應細化,列出具體可預計的特殊情況,如親屬情緒激動,考慮情況不全面、性格偏執、不能正常思考問題等。
宋文質表示,我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應救死扶傷。從這方面說,醫院不能為了“守法”而放棄行醫救人。
“醫患關係大環境極不理想。”北京大學社會學係教授鄭也夫表示,類似的案例並不鮮見,醫患關係緊張的局面不容易改變,因為此事修改現有法規更難,即使措詞的變更,也涉及多方的利益權衡。
鄭也夫表示,李麗雲的悲劇很難說清是人還是制度造成,而醫生和患者(家屬)之間相互喪失信任,也是重要的因素。他分析,患者(家屬)不信任醫院,不願聽從手術建議,醫院如果自作主張實施手術,可能被患方以“未同意手術”為由不交費,甚至在手術失敗後面臨法律問題。(記者劉澤寧
白傑戈 實習生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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