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挪用公款七十萬賭博的江西省豐城市一糧管所所長陳維國,被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期間,被告人陳維國利用擔任豐城市糧食局淘沙糧管所所長職務之便,以借條的形式,先後十三次從本所出納借出糧食收購資金和本所經費共計人民
幣745000元。爾後,將公款用于賭博活動。上述公款至今尚未歸還。2007年9月7日,被告人陳維國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維國身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了挪用公款罪。鑒于案發後,被告人能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