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場
中介公司先是花言巧語騙取事主的信任,簽訂下帶有欺詐性質的合同,然後就翻臉不認人,逼著事主執行這些不平等的合同內容,如果事主不答應,他
們就利用各種暴力手段威逼事主。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中介詐騙案進行了宣判。被告人王麗霞等16人因犯有詐騙罪、搶劫罪被分別判處1年2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判處2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罰金。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間,北京世紀鴻遠天地房地產經紀公司經理王雷(在逃),與其他人員事先預謀,以提供房屋租賃中介服務為名,向被害人謊稱與該公司簽訂一年期房屋出租合同可以提前退房而不收違約金,當被害人要求提前退房並索要預先支付的房屋租金、押金時,該公司人員以被害人違反租賃合同、房屋有污漬,需交納取暖費(不應由被害人支付)等借口,拒不返還上述錢財,從而非法佔有被害人白先生、李先生等31人預先交付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68361元。
2006年11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沈玉林(該公司業務主管)夥同被告人付永亮、劉鐵才、李洪新在北京世紀鴻遠天地房地產經紀公司內,以毆打、搜身等手段強行劫取被害人呂先生、付先生等人人民幣13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麗霞、許敏、徐井峰、孫智彪、付永亮、沈玉林、林世超、胡波、徐晨晨、孟顯紅、何建強、李洪新、管永德、任亮、鄭雲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的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沈玉林、付永亮、劉鐵才、李洪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實施詐騙行為被事主識破後,採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的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其中對被告人沈玉林、付永亮、李洪新所犯搶劫罪應與其所犯詐騙罪並罰。
對于被告人王麗霞、許敏、徐井峰、孫智彪、林世超、胡波、何建強、徐晨晨、孟顯紅、劉鐵才、付永亮、沈玉林關于其是履行職務,並未實施詐騙的辯解及辯護人相關的辯護意見,法庭認為,本案各個被告人作為思維和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對于其虛構事實引誘、欺騙被害人的行為性質應當有明確的認知,但為了實現非法佔有錢財的共同目的,其卻在詐騙活動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起到了相應的作用,故均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本案是一種組織較為嚴密的共同犯罪,對各被告人本應以犯罪總數額予以認定,但考慮到該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尚未歸案,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法庭對公訴機關按照各被告人實際參與的數額認定的犯罪事實予以支持,並以此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但不宜再區分主從犯。故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提醒:
在尋找房屋租賃中介洽談房屋租賃業務時,首先要找經營此類業務時間長、信譽好的大公司。其次,在與中介公司簽訂租房協議時,一定要看清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不能相信對方的口頭承諾,避免對方借客戶違反合同之名,行違法犯罪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