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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知非(資料圖片),今年55歲,17歲時從上海到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當兵,1978年回到上海讀書、工作。1983年,鬱知非參與創辦區屬集體企業三靈電器廠,亦申花集團前身。1993年,申花集團成立,同年12月,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成立,鬱知非任董事長。2001年底,鬱知非辭去申花俱樂部董事長職務,其接任者即為同樣卷入上海社保案的上海電氣董事長王成明。2002年2月,上海國際賽車場有限公司成立,鬱知非出任副總經理一職。 |
·2008年1月3日鬱知非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
·2007年9月鬱知非涉嫌職務侵佔案在安徽蕪湖中院開庭
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原董事長鬱知非因職務侵佔,被蕪湖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此案宣判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昨天,記者獲悉,鬱知非在和律師協商後,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
據蕪湖緯綸律師事務所的張鐵鋒律師透露,鬱知非被羈押在蕪湖看守所後,他曾多次和其見面,鬱知非每次情緒都很激動,痛哭流涕。
1月3日宣判時,鬱知非沒有淚水,表現得非常冷靜,只是聽到自己被判4年有期徒刑後,表示不服法院的判決。張鐵鋒說,第一次見到鬱知非,和過去媒體上的他,判若兩人,顯得十分清瘦,因腿部患有疾病,行動多有不便。
檢察機關認為,鬱知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資金105萬元,用于支付個人購房款,數額巨大,已經構成職務侵佔罪。而鬱知非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鬱知非雖用單位的公款付了房款,雖然手段不正當,但從法律上來看,這不是簡單的侵佔問題,更準確地說,是福利分房中的違規炒作問題,這涉及到對分房標準的理解和認定問題,因此律師對法院一審判決持保留態度。
張鐵鋒說,鬱知非的案件與外界傳言的上海社保案並無直接聯係,鬱知非一案也就是房款的認定。鬱知非當時購房時,已向上級領導作了匯報,購房主體是申花集團。雖然鬱知非沒有按照正常程序用單位款支付房款,從法律角度上來說,認定其職務侵佔,有待商榷。按照當時鬱知非的身份,鬱知非享有分福利房權利、分房標準。鬱知非支付105萬元購房款時,該房產的權屬仍屬于申花集團而非其個人,實際上是申花集團在付自己的購房款,此外,105萬是合同約定以外支付的,不應被認定為職務侵佔罪。案發後,鬱知非的家人已向法院支付了105萬元。
對于法院做出的上述判決,鬱知非在和兩位律師溝通後,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昨天,律師已起草好上訴狀,將于今日遞交蕪湖中院。(新安晚報
老春)

每次被提審,鬱知非都痛哭流涕
鬱知非案的承辦人蕪湖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梁英斌告訴記者,鬱知非屬于那種想幹事又很在乎自己名聲的人。雖然是商人,但容易給人留下很忠厚的印象,少有江湖習氣,氣質也比較儒雅。每次提審時,鬱知非都會痛哭流涕,他非常後悔,認為自己走到今天這一步虧得很,實在劃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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