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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長作偽證為何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2008年01月21日 09:36:36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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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貪污8萬元,公安機關卻開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為其開脫,導致法院一審對高玉川輕判。後經省、市專案組調查落實,所開假證明主要與原靖邊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平、民警魏東有關,為此,榆林市紀檢委對靖邊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平作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
降一級、建議有關部門免去其副局長職務的決定。

    公安局副局長以公安機關名義為犯罪嫌疑人開具虛假重大立功證明,違背做人的誠實原則,背離對于公職人員的職責要求,與政府機關領導幹部身份明顯不符,嚴重損害政府工作人員形象,因此有關方面對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以該事件性質之惡劣與影響之深重,僅僅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一級、建議有關部門免去其副局長職務處分,顯然失之于輕。尤其是以公安機關名義開具虛假重大立功證明,造成了犯罪嫌疑人一審被輕判的嚴重後果,所以對該起偽證事件主要責任人立案偵查,調查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極有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該款罪的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之規定,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者制造偽證的均構成偽證罪。在陜西靖邊縣公安局開具虛假重大立功證明一案中,公安局副局長王平等人的行為屬于為經濟犯罪分子制造偽證的性質,而且已經造成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被重罪輕判、法院一審判決出現錯案的事實,因而符合刑法與相關規定有關涉嫌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所以要追究制造偽證的行為,是因為該種行為對司法審判造成幹擾。對于制造偽證的行為,司法部門要花費人力、物力予以調查、核實,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尤為嚴重的是,制造偽證行為可能導致法庭對案件作出誤判,背離司法公正。尤其是像公安機關這樣的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由于政府部門所具有的公信力,因而極容易為法庭審判時所採納,所以政府部門作偽證更可能對司法審判造成幹擾,因而危害也更大、後果可能更嚴重。也正因為如此,對于公職人員以政府部門名義制造偽證行為,不但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而且應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這既是打擊偽證犯罪、為刑事審判與公正司法排除幹擾的需要,同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提出的要求。(魏文彪)

   為受審貪官作偽證 陜西靖邊縣一公安局副局長被免職

    新華網西安1月6日電(記者梁娟)陜西靖邊縣有關部門近日作出決定,對在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案件審理時,為其作偽證的靖邊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平予以免職處理。榆林市同時對導致高玉川一審從輕判決所涉及的公檢法部門15名執法幹警,給予不同程度的黨紀政紀處分。>>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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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熊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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