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先生感到很冤枉
“我倆月內瘦了20斤,天天受煎熬。”昨天,40歲的毛先生告訴記者,如果法院都這樣推理斷案,那司機以後就沒好日子過了。在毛先生看來,這是一起荒唐的官司:他開出租車路過時,一老人摔倒後心臟病發作死亡,因無法認定是否侵權(即是否撞到老人),二七區法院稱“出租車從老人身旁路過對其倒地有一定誘因力”,故判他補償對方家屬6萬余元。
【事發】出租車路過,老人摔倒死亡
毛先生是江西人,來鄭州十幾年了,光開出租車就有十年。
2007年3月13日下午2時,毛先生開出租車經過鄭州市康復中街一醫院門口時,出了意外。“當時車上拉著乘客,車開過去五六米了,我聽見乘客說,右後方有個老頭摔倒了,我就趕緊下車。”毛先生說,他下車就看到一個老人躺在地上,他又看了看車,沒撞到人,自己既沒闖紅燈,也沒逆行,所以他就開車走了。
隨
後,有人報警,65歲的張老漢被送往醫院後死亡。經鑒定,老人是心臟病發作合並腦震蕩死亡。去年7月,張老漢家人將毛先生和鄭州大瑜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二七區法院受理了此案。
張家人認為,當天下午,毛先生駕駛出租車路過時,將張老漢挂倒後,逃離了現場,這致使張老漢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原告要求毛先生和大瑜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爭議】出租車“挂倒”老人無法查證
此案最大爭議在于,毛先生的出租車是否碰到了老人,張老漢是怎麼摔倒的。事發後,民警曾就此事走訪取證。當天下午4時,毛先生還被帶走接受調查。
去年5月15日,交警部門出具調查結果,但他們同樣也無法認定事實。這份由鄭州市交巡警支隊三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寫明,民警對幾個目擊者、報案人和當時的出租車乘客分別詢問,他們均說自己在聽見聲響後,才看到張老漢倒地,也看見該車正好駛過,但不清楚車是否挂倒老人,也不清楚老人因何原因倒地。交警部門認為,“經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無法查證此交通事實”,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宣判】法院判司機“補償”6萬余元
2007年12月20日,毛先生接到了二七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結果讓他很不滿意。
這份編號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2599號”的判決書寫明:“本院認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結合本案證據,不能認定毛先生對張老漢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原則。毛先生駕駛出租車從老人身旁路過對其倒地有一定的誘因力,應分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所以,法院判毛先生補償張老漢家人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的25%,即39402.6元;另補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鄭州大瑜出租車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說法】毛先生喊冤枉,已提起上訴
“我覺得這純粹是意外事件,我和彭宇一樣冤枉。”毛先生不服,目前已上訴至鄭州中院。
大瑜公司代理律師、天之權律師事務所主任趙萬軍說,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趙萬軍認為,本案中,毛先生和出租車公司都不是事件受益人,他們和老人沒有利益瓜葛,不適用“補償責任”。在無法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如果法院按照所謂公平原則,推定毛先生誘發老人摔倒發病,這實際是對公平原則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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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老人在公交車站跌倒受傷後,被彭宇扶起,並在老人請求下將其送到醫院。
結果老人說自己是被彭宇所撞,彭宇堅決否認,後來,老人把彭宇告上法庭。
經四次審理後,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的判決書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並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彭宇提起上訴,但至今二審仍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