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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告官案異地審不能搞法院間固定對應管轄
2008年02月01日 14:00:28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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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針對法院開展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工作中出現的苗頭和在具體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下通知打“預防針

    記者1月3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針對2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最高法院日前對全國法院發出通知,強調要求正確適用這個規定,防止執行中走偏。

    
據了解,在此規定正式實施之前,不少法院已經參照相關規定具體開展了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工作。針對已經出現的苗頭和在具體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了這個通知。

    通知強調,行政案件指定管轄要防止形成法院之間固定對應管轄。中級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轄法院時,不能形成兩個法院之間規律性的固定對應管轄,防止因此產生負面效應,影響指定管轄作用的發揮。

    通知指出,在確定行政案件管轄時要以確保獨立公正審判為目標,對于可能存在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要依照規定及時作出指定管轄或者提級管轄的決定。

    通知明確,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的啟動由當事人起訴和人民法院決定相結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當事人的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案件的管轄,對于可能存在影響公正審理事由的,應當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決定自己審理;如果認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夠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與效率,也可以書面告知起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案件管轄的確定應當堅持以指定管轄為主,確有必要時再選擇提級管轄,盡可能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

    通知要求,指定管轄要兼顧方便訴訟與案件平衡,確定管轄法院時,應當盡可能採取就近原則。地處邊遠、交通不便的地方,應當考慮當事人的困難和負擔,必要時可以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同時,還應注意通過指定管轄,適當均衡各基層人民法

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資源得到合理配置。(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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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熊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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