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周瑋、隋笑飛)通過大眾傳媒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將受行政處罰——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對嚴重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規定,對通過大眾傳媒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
法給予行政處罰。
針對發生在殘疾人身上的就業歧視等情形,草案規定,對在職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訂草案還體現了公平享有受教育權的理念:對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