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康 復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全文】
聚焦殘疾人保障法
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閉會 通過殘疾人保障法
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國著手修改殘疾人保障法以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中國最高立法機關開始修改殘疾人保障法。2月26日,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
此次修改突出了特殊保護和特別扶持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享有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並細化了相關條款。 >>詳細
殘疾人保障法草案解讀
解讀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四大亮點
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24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對殘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訂,是惠及全國8300多萬殘疾人的一件大事,對于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具有重要的意義。有關專家表示,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呈現出四大亮點。
亮點一:禁止對殘疾人歧視
亮點二:開展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
亮點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亮點四:強化各級政府在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的職責
解讀殘疾人保障法:權益保障措施將更有力
4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高票通過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這是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
立法機關指出,這次對殘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訂,是惠及全國八千多萬殘疾人的一件大事,對于發展我國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也是對即將舉辦的北京殘奧會的大力支持。
立法機關介紹,這次修訂殘疾人保障法,著力強化了殘疾人權益的各項保障措施。
政治權利
制定有關法律和政策要聽取殘疾人意見
康復權利
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
教育權利 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
就業權利 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文化權利 設立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社會保障權利 無勞動能力者政府供養
無障礙權利
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達到無障礙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新華網快訊: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新殘疾人保障法:個體經營殘疾人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新華網快訊: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保障殘疾人全面融入社會
修訂草案充實了反歧視條款,保障殘疾人全面融入社會。
殘疾人在教育、就業等方面遇到的歧視與不公,屢屢見諸報端,引起社會強烈關注。為此,修訂草案明確,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殘疾人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權利
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權利。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
根據修訂草案,在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對涉及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要求為殘疾人創造無障礙環境
為給殘疾人出行和社會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進一步規范和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從設施建設、信息交流、公共服務等方面增加了規定。
在設施建設方面,修訂草案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等設施,應當
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突出特殊保護和特別扶持原則
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突出了特殊保護和特別扶持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享有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並細化了相關條款。
在康復服務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係,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通過大眾傳媒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將受行政處罰
通過大眾傳媒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將受行政處罰——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對嚴重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規定,對通過大眾傳媒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
法給予行政處罰。
針對發生在殘疾人身上的就業歧視等情形,草案規定,對在職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政府應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明確,政府應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修訂草案強化了政府責任,加大了為殘疾人提供公共服務的力度和范圍。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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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布:《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全文】
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中國殘聯有關負責人就《殘疾人保障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