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在進行網上訪談時,說法院審理最有難度的破產案件是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三大類破產案件。
萬鄂湘說,1998年—2007年法院係統受理的破產案件一共有64311件,已經審結的有55770件。從這個數據可以看出,破產案件的審判量是比較大的。但是,真正有難度的是三大類破產案件:一是國有企業破產;二是上市公司破產;三是證券公司破產。國有企業的破產案涉及到人員安置的歷史性問題,不太好徹底解決。上市公司破產不僅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廣大證券市場的投資人也可能血本無歸,因此我們對上市公司破產大部分是採取重整制度,這是在破產法中引入的一種新制度,它是通過法制化的渠道,使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獲得再生,同時也可能為廣大投資者或者是股民減少一些損失。我們已經一共受理了27件證券公司破產,還有4個證券公司也在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我們相應召開了有關證券公司破產的座談會,主要明確了破產的證券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的八項條件,確定了相應的程序和銜接安排,這樣就為證券公司的破產案件受理和審理奠定了比較好的基礎。法院為被處置的證券公司提供“三中止”的司法保護措施,保全了大量資產,也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現在,我們正在進一步總結經驗,按照最高法院的統一部署,審查案件的受理條件,平穩地實現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從行政程序到民事破產程序的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