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是山西焦炭界的“黑馬”,馳騁于外貿領域令人矚目。他,將數億元國有資產玩弄于股掌之間,任職4年變身億萬富豪。
他就是山西省技術進出口公司原經理、山西大典商貿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宋建平。如今,他被人稱做“山西國企第一貪”。
2008年2月1日,經太原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經營罪、偷稅罪數罪並罰,判處宋建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公私兼營,侵吞隱匿國資數億
宋建平于2002年6月受山西省技術進出口公司(下稱技術進出口公司)委派,到山西大典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大典公司)擔任總經理,2003年2月擔任技術進出口公司經理。在此期間,宋建平先後注冊成立或承包經營幾家與技術進出口公司、大典公司同類業務的公司:2002年3月至2006年3月承包經營河津市進出口公司,2003年以其二哥宋建榮為法人代表注冊成立了山西天鴻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天鴻公司),2004年成立了山西天河能源有限公司,2005年以其大哥宋建中的名義注冊成立了天津大華貨代有限公司。就這樣,宋建平同時擁有了控制國有、股份、個人多個不同性質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權力,為其侵吞國有資產提供了便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間,宋建平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焦炭出口貿易先後侵吞公款人民幣743萬余元。2005年底開始,宋建平利用擔任技術進出口公司經理之便,在公司改制中,將國有資產2.53億元隱匿意欲侵吞,後在上報山西省財政廳審核中案發。
此外,2005年3月,宋建平利用擔任大典公司經理之便利,將公款500萬元借給李某個人注冊公司使用。
鑽法律空子,偷梁換柱
宋建平曾在山西省某政法機關工作多年,並進修過法律,對有關法律政策比較了解,社會關係廣,善于鑽政策制度的空子。2003年2月,宋建平在成立天鴻公司時,從河津市進出口公司借款1000萬元用于驗資,驗資完畢後即將款打回;2004年2月,宋建平安排給天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5340萬元,從河津市進出口公司轉款5340萬元用于擴股驗資後,即將此款轉走。
在出口焦炭業務合同上,宋建平往往只簽蓋甲方(即外需方)公司名稱印章,空缺乙方名稱,到結算時,如果這筆業務賺了錢就填上天鴻公司或河津公司的名稱,將這筆盈利歸他個人的公司;如果虧損,他就把這筆業務記到大典或技術公司名下。2004年9月,宋建平以天鴻公司的名義從李某手中以每噸30美元的價格購買了大連某公司3萬噸焦炭出口許可證配額,共支付李某743.4萬元,之後宋建平利用大典公司的業務渠道組織貨源並出口焦炭3.14萬噸,天鴻公司僅從這筆業務中就獲利472.6萬元。
從2003年3月到2006年2月,在宋建平的運作下,天鴻公司採取虛假賬簿申報納稅,累計偷稅1623萬元。宋建平還利用外匯管理部門不掌握焦炭銷售價格的漏洞,採取壓低實際銷售價格報關的辦法,把巨額國有資金轉移隱匿國外。僅在2004年4月至6月短短的3個月時間內,宋建平就採取這種辦法,把高達1800余萬美元的國有資金隱匿國外。
發檢察建議堵塞漏洞
宋建平為何能如此“大手筆”地佔有國有資產、貪污挪用公款,太原市檢察院組織指揮查辦此案的副檢察長謝宏江認為,這其中既有法規政策存在空隙的問題,也有配額管理和中介機構管理等方面的問題,而最直接問題是: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改制的審批監管,對國有資產流向和保值增值的監控、考核以及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均沒有真正落實到位。
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趙天靈介紹說,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他們已經向有關單位發出了檢察建議,並提出了三項具體意見。
一是進一步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的審批監管。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規范,明確要求國企改制中的資產審計評估要以國家審計為主體並實施全程監督,特別要對國企改制中有關業務、技術資源等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健全國企改制審批監管責任制度,明確每一級、每一次的審核、審批責任;同時建立健全一係列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在發生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時要嚴格追究每個環節的責任。
二是進一步落實對國有企業的日常監管和經營績效考核。建議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關,對全省已經改制或將要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開展資產評估復審及產權歸屬、股權結構情況的專項檢查,特別是對于改制企業中的國有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以及原有的社會公共資源、業務技術資源等無形資產的實現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進一步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結合宋建平案件的查處情況,建議在相關領域深入開展一次以宋建平案件為主要內容的警示教育活動,同時,針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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