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老百姓面對這些所謂的城管警察時,要讓他們清楚地知道,這究竟是警察,還是城管,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我們根本不知道城管警察到底算什麼,算是披上警服的城管呢,還是蛻變成城管的警察?
在深圳市政協四屆四次會議上,政協委員楊立勳提出《關于組建深圳
市城管警察的建議》提案,認為由警察來行使城管執法權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城管執法時常面臨的暴力抗法問題。據了解,深圳市城管局也正有此意,正起草相關報告報給市政府決策。(4月9日《南方都市報》)新聞鏈接: 深圳政協委員提議組建城管警察 防暴力抗法
自湖北天門城管打死魏文華事件以來,質疑城管暴力執法的輿論達到空前狀態,無論民間或高層,甚至城管機構內部都認識到,現狀必須有所改變。至于如何變,則出現兩種分歧,超過九成公眾認為應對城管限權,但一些專家及城管方面則認為要減少暴力執法,首先要更強力壓制暴力抗法,給城管更大的執法權限。這就是由來已久的城管限權與擴權之爭。
其實無論是限權還是擴權,都很有可能是條歧路,限權無異于廢了城管這一機構,擴權則是默許城管成為一支準警察隊伍,且不受《警察法》約束,情況可能更糟糕。除此之外,還有第三條路,即撤銷城管,讓警察取而代之。一些發達國家就沒有城管,城市管理執法由警察執行。
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是條正確的變革之路。但它面臨著一個難以逾越的現實難題,那就是龐大的城管人員安置———一旦涉及部門利益,任何改革措施都困難重重,何況這已是一個機構的生死存亡。城管警察的提法就是這種情形下“遇上石頭繞著走”的取巧,按楊立勳委員提案的說法,在市公安局內部組建副局級城管警察支隊,將現有巡警、城管執法隊員編入城管警察隊伍,行使城管職務。城管警察的組建,看似解決暴力抗法問題,同時也解決了原城管人員的安置問題,但這絕妙的方案安排卻有個問題是繞不過去的,那就是城管警察到底是城管,還是警察。
若城管警察定義為警察,那麼所謂的組建副局級城管支隊就是玩了個障眼法,實質上就是規避公安部門人事制度把所有城管隊員通過非正常途徑混入警察隊伍;若定義為城管,那只能說這是另一種形式的城管擴權,這種形式的擴權比簡單的擴權危害更大,進一步模糊城管與警察的區別。
必須給城管警察在法理上作明確的定義,以界限其執法行為,模糊只能帶來混亂。當老百姓面對這些所謂的城管警察時,要讓他們清楚地知道,這究竟是警察,還是城管,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我們根本不知道城管警察到底算什麼,算是披上警服的城管呢,還是蛻變成城管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