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名來自西安市高校、司法界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民監督員在未央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受聘上崗。與上屆的人民監督員不同,他們是由區人大常委會聘任的,以消除被監督者選任監督者的“依附”之嫌。據了解,通過人大聘任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的做法,在西安市、陜西省檢察機關尚屬首例。
據
介紹,西安市檢察機關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以來,人民監督員均由檢察機關選任,實際上是“被監督者選任監督者”,使人民監督員在一定程度上“依附”聘任他們的檢察機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監督員的中立性和公信度,影響到社會公眾對監督效果的認同,直至影響監督效果。
為解決這一問題,增強人民監督員的權威性,未央區人民檢察院創新工作思路,提請區人大常委會聘任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使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制度完全與檢察機關脫離,把人大對檢察工作的監督與人民監督員的外部監督結合起來,真正起到監督檢察工作的作用。
未央區人大常委會對此工作十分重視,多次專門研究,在全區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院校推薦的基礎上,確定了長安大學人文學院法律係主任陶信平、未央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張黎明等9人組成未央區檢察院第二屆人民監督員,並制定了《關于在檢察機關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規范人民監督員工作。 (陳新 張蕊 岳紅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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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我國一項重大的司法制度創新。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民主推薦產生的人民監督員,可以對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三類案件”和“五種情形”進行監督。“三類案件”包括擬作撤案、擬作不起訴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五種情形”包括:立案不當、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不依法給予刑事賠償和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辦案。
2003年10月起,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全國檢察機關試行。2004年,未央區檢察院被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確定為全市檢察機關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試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