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4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鎮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團夥搶劫、盜竊案進行二審,被告人胡高平等十四名被告人出庭受審。
一審法院在審
理中認定,被告人胡高平、陳大坤等人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分別結夥,在鄧州市、鎮平縣等地入戶搶劫作案五起,盜竊作案十三起,共得臟款、臟物折合人民幣18萬余元,並在搶劫過程中致一人死亡。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胡高平、陳大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新軍、程志輝、曾慶柳等十二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高平、陳大坤以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非自己所為,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王新軍、王海等人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針對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對本案進行全案審查,庭審中,各上訴人分別陳述了自己的上訴理由,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及一審判決分別進行自我辯護,控辯雙方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
庭審共進行五個多小時,因案情重大,二審法院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