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報社綜合樓時,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對方好處費。近日,(重慶)萬州區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三峽都市報社原副社長唐民龍有期徒刑3年。
經查,2002年6月,三峽都市報社決定修建新聞綜合樓,唐民龍任建房小組組長。當年12月,重慶某建設集團公司承建此樓。為取得唐的關照,2003年元旦前夕,該公司萬州項目
部負責人陳某將5000元現金送給唐民龍。2005年3月下旬,獲悉唐與妻子將前往北京,陳某又送去現金1萬元。唐的女兒考上研究生後,陳某到其家中送了1萬元“禮金”。
據調查,2003年至2005年,陳某6次送給唐民龍5萬元,並委托侄子3次給唐民龍送去人民幣3.5萬元和價值4700元的手機一部。綜合樓工程結算後,承建方以原材料漲價為由,要求報社給予143萬元補償款,得到唐民龍等人同意。
日前,經萬州區檢察院偵查並提起公訴,萬州區法院一審判處唐民龍有期徒刑3年。 (牟倫祥 楊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