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非法將一粒“毒魚丸”賣給一名中學生被用于強姦作案,導致一女學生死亡。近日,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對非法銷售“毒魚丸”的被告作出終審判決,以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劉慶盛、王大江各有期徒刑三年;判處陳春霞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海南文昌法院查明,2007年3月,王大江因養蝦需要用“毒
魚丸”清理蝦塘,知道劉慶盛有“毒魚丸”出賣,便讓陳春霞聯係購買該化學品。之後,劉慶盛以1950元的價格將1300余粒的“毒魚丸”送至王大江、陳春霞夫婦倆經營的“永盛藥店”。
王大江將100粒“毒魚丸”部分出賣給其妹夫王振剛,部分用于其與王振剛合作的魚塘的消毒清理。
同年6月某日,陳春霞以2.5元的價格將一粒“毒魚丸”出售給文昌市某中學學生翁某(另案處理)。
6月14日,翁某把“毒魚丸”用于其強姦犯罪,造成被害人女生陳某死亡的嚴重後果。(南國都市報 林瑩 尹松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