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觸犯校規,女學生王某被開除,但在開除通告中,學校使用了諸如“男女作風問題、行為極不檢點”等語言。王某認為學校使自己名譽受損,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學校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法院依法判決學校書面道歉,駁回經濟賠償請求,(青島)市中院近日維持了該判決結果。
據王某訴稱,她于2004年報名參加了被告青島市某技術學校的專科學制,大二上學期,她與同班同學孫某建立戀愛關係。孫某在校外租房居住。2007年3月,王某因為回家沒有回學校住宿而且沒有向學校請假(根據該校規定不在宿舍住宿必須請假,否則開除),在學校管理人員查宿舍時,王某被記“在外住宿”。次日,輔導員找到王某,表示了解到她在外與男生同住,並提出了要其寫檢查的要求,王某和家人都澄清了這一情況,但學校仍對其採取了取消學籍的處分,並在宿舍樓處張貼通告,稱其“行為極不檢點,有男女作風問題,影響了學校的校風校紀”。
王某認為學校對其處分符合學校規定,但是對她的處分內容上寫的東西嚴重侵犯了她的名譽權,所以將學校告到法院,要求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被告青島某技術學校雖有對學生的管理權,但在處分中使用了“行為極不檢點”等文字,降低了原告王某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故判令學院向王某書面賠禮道歉。
對此判決王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近日,市中院維持了這一判決結果。 (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