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服務團隊與國外團隊承擔的奧運工作量,從當初的“二八開”一直做到了現在的“八二開”
北京奧運會近在眼前,鮮為人知的是,我國奧運法律服務機構與國際大牌律師事務所的競爭,早在6年前就開始了。《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從北京奧
組委了解到,在全世界苛刻、挑剔的眼光中,我國的奧運籌備工作不僅在法律方面贏得了整體上的尊敬與好評,而且我國法律服務團隊與國外團隊承擔的奧運工作量,也從當初的“二八開”一直做到了現在的“八二開”。
北京奧組委2001年12月成立之初,就設立了法律事務部。4個月後,即開始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法律顧問機構。
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副部長劉岩介紹說,此前,我國的歷次大型運動會組委會均未設專門法律顧問機構。北京奧組委“法律先行”,不僅體現了我國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的整體加強,也表明了中國政府和北京奧組委辦“法制奧運”的決心。
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招聘法律顧問機構的過程,與國際慣例完全一致。有上百家一流的中國和外國律師事務所展開競爭。經過極其嚴格的篩選,美國的美富律師事物所(簡稱美富)和我國的金杜律師事務所(簡稱金杜)脫穎而出,開始同臺合作與競爭。
金杜成立于1993年,是我國司法部最早批準設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之一,也是中國位居前列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
被北京奧組委聘用後,金杜自2002年8月開始,圍繞奧運會的籌辦工作,在市場開發、電視轉播、高新技術、飯店住宿、娛樂表演、賽事組織等諸多方面為北京奧組委提供了法律服務。劉岩副部長說,金杜率領的中國律師提供的奧運法律服務已經得到了北京奧組委的認可和肯定,北京奧組委先後同金杜兩度續約,並將最終的合同期限由奧運會結束延長至北京奧組委結束使命後解散。
奧運法律服務必須國際化
舉辦奧運會是一項規模宏大的係統工程,它不僅涉及眾多業務領域、各級主管部門,更涉及國際社會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等的方方面面。因此,與舉辦奧運會相關的法律服務不是單純的國內法律問題研究,而是以國際規則和國內法規為背景,涉及眾多國際主體,橫跨多個業務領域的國際性、綜合性法律服務。
現代奧運會的法律保障機制是在以《奧林匹克憲章》為核心的法律框架下展開的。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委會)與中國奧委會及北京市政府簽署的《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主辦城市合同》)中,北京莊嚴承諾,將遵照《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組織舉辦北京2008年奧運會。除《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外,在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申辦和籌備過程中,北京奧組委還與眾多國際組織及國際商業企業簽署了相關法律文件,並承諾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
為了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的國際框架,金杜于2004年專門安排有關中國律師拜訪了國際奧委會法律部及國際體育仲裁庭,而國際奧委會法律部主任HowardStupp先生也曾專程到訪金杜進行交流。在為北京奧組委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金杜與國際奧委會法律部在工作層面建立了友好的合作關係。
《奧林匹克憲章》《主辦城市合同》與國際組織及國際商業企業之間訂立的一係列法律文件以及國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的基本體係,也是奧運法律服務的國際化大背景。據本刊記者了解,在這一體係下,金杜的奧運法律服務有兩個工作重點:一方面,協助北京奧組委研究、理解相關的國際規則和有關法律文件、協調我國國內法律法規與《奧林匹克憲章》及相關國際規則之間的關係,預測並防范北京奧組委及北京2008年奧運會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協助北京奧組委處理其與國際國內主體之間紛繁復雜的法律關係,建立良好的溝通合作,在不違反國際義務的同時,確保北京奧組委及國家的利益。
法律難題被中國律師一一攻克
現代奧運會的組織工作包括市場開發、電視轉播、住宿接待、文化活動、技術開發、工程建設、勞動人事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各個方面。相應的,奧運法律服務也必須適應和滿足相關工作的高度要求。
在市場開發方面,2003年9月1日,北京2008奧運會市場開發計劃正式啟動。市場開發計劃的參與者大多是著名的跨國公司,我國律師在參與有關談判及起草相關合同時既要遵守國際奧委會及國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也要充分了解和考慮國際商業運作規則。金杜協助北京奧組委參與了與國際奧委會之間所訂立的市場開發計劃協議的起草和談判,協助北京奧組委制作有關法律文件的模本(包括合作夥伴、讚助商、供應商和特許經營<零售>商等層級)以及針對不同的產品(服務)類別“量身定做”了適用于不同企業的協議,並實時解決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問題。
在電視轉播領域,其涉及了復雜的技術、商業和法律問題。從法律層面上講,電視轉播權屬于國際奧委會所擁有的權益,所有電視轉播商必須和國際奧委會簽署有關電視轉播協議,支付約定的電視轉播費才可能獲得奧運會的轉播授權。許多與國際奧委會簽署了長期合作合同的授權電視轉播商都是境外公司,而維護這些境外電視轉播商所獲得的有關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電視轉播權權益是北京奧組委的重要國際義務。例如,根據《主辦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奧組委應遵守國際奧委會和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BC)簽署的美國電視權協議(NBC協議)。為此,金杜在法律文件的準備和法律問題的研究方面進行了特殊的準備和努力,協助北京奧組委完成了NBC協議在中國法律環境下履行時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分析和研究。
此外,金杜還協助北京奧組委與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廣播服務公司(“OBS”)合作設立了北京奧林匹克轉播有限公司(“BOB”),參與了相關談判並完成設立所需的章程、合同和其他相關協議。在北京2008年奧運會和殘奧會舉辦期間,BOB將負責制作北京2008年奧運會電視轉播公共信號並將這些信號提供給所有奧運會的持權轉播商,包括美國的NBC、英國的BBC和中國的中央電視臺等。
在住宿接待上,奧林匹克大家庭成員、注冊媒體、讚助商、有關國際貴賓等是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重要參與者,為他們提供有關住宿接待方面的服務是北京奧組委在《主辦城市合同》項下承諾的義務,也是奧運籌備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為此,金杜需要協助北京奧組委按照《主辦城市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要求,提前數年選擇適合的飯店和其他住宿設施並與有關飯店簽署住宿接待協議,保證上述主體在奧運會和殘奧會期間能夠以規定的相對較低的價格入住酒店。金杜還需要協助北京奧組委就住宿接待的相關問題與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各個國家(地區)的奧委會以及有關國際讚助商訂立合同,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在2003年起草和訂立協議的過程中,金杜的律師憑著對國際金融環境變化的高度敏感性及時提請北京奧組委注意協議中結算幣種選擇的問題,最大程度地規避了匯率風險。
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面,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需要北京奧組委與多個國家(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訂立與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有關的協議,在多個國家和地區完成商標和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注冊和備案工作。自受聘以來,金杜從專業角度為北京奧組委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協助,保證了相關權利人所享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完整性。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2008年奧運會會徽、吉祥物、口號等各項創意方案的初審階段,金杜即充分參與了從商標檢索到提供建議、從篩選候選方案到公開信息的審閱等各項工作,為北京奧組委提供了知識產權注冊和保護方面的專業法律論證服務。金杜還代表北京奧組委完成了北京2008年奧運會和北京2008年殘奧會的會徽、吉祥物等在中國內地的外觀設計專利注冊以及在內地、香港和澳門地區的商標注冊工作。金杜不僅在評選階段參與各類奧林匹克知識產權載體和產品創意方案的評選工作,也在注冊準備階段協助北京奧組委設計具體的注冊方案。在知識產權權利產生的初始階段避免與在先權利的衝突,防范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以最小代價獲得最優的保護效果。
中國律師同樣能提供 最好的法律服務
6年來,金杜奧運工作組已經成長為一支高層次、專業化、熟悉奧運業務的新型奧運法律服務隊伍,成員律師在政治覺悟、業務精專和與客戶溝通的能力等方面均獲得長足進步。金杜奧運工作組負責人寧宣鳳律師告訴本刊記者,根據北京奧組委的特殊需求,金杜抽調了在相關業務領域,特別是在知識產權保護、外商投資、房地產、訴訟仲裁和體育行業方面有豐富從業經驗的合夥人和律師,作為奧運工作組成員。挑選奧運工作組成員的標準是政治過硬、責任心強、業務熟練和精通英語,此外還在培養和晉升等方面對奧運工作組成員加以傾斜。
據統計,金杜6年來為北京奧組委提供了上萬工作小時的法律服務,起草、審查和修改的各類中英文法律文件逾千件,參與了多項重要談判工作。
據寧宣鳳律師介紹,中國律師在攻克大量法律難題的過程中,對于中國法律框架下各業務領域的熟悉程度和處理能力以及對政策理解能力的表現強于國外律所。
受聘初期,金杜因在奧運法律服務領域涉獵較少,經驗不足,承擔的工作量與美富差距較為明顯。而隨著經驗的逐漸積累,加之對國內本土法律環境更為到位的理解,金杜與美富的工作量逐漸縮小差距並實現反超,已經從最開始的“二八開”到今天的“八二開”。
迄今為止,北京奧運籌備工作中龐雜的法律業務沒有出現過“閃失”。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對北京奧組委法律服務成果、奧運法律服務模式均給予了積極、肯定的評價。金杜奧運工作組負責人寧宣鳳表示:“我們通過實踐證明,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完全可以實現‘法制奧運’;中國的律師隊伍同樣能為奧運會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務。”(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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