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保勤。金黔在線
5月27日下午,貴州省銅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受賄案,一審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被告人黃保勤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貴州省黔南民族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原黨委書記(副廳級)黃保勤,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在擔任鎮遠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
利,為鎮遠縣單採血漿站站長陳登富、鎮遠鼎豪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鎮遠縣人民醫院等個人或單位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夥同其妻王質瑩(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索要陳登富、蔣華、任貴遠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7萬元。
另查明,黃保勤現有財產中有951279.64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案發後,黃保勤的妻子王質瑩和貴州省焱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為黃保勤退交贓款人民幣1560880.85元、5761美元、895歐元。
法院審理認為,黃保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要人民幣67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廉政制度,違背了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履行職務的要求,已構成受賄罪;其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對951279.64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黃保勤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蔣華、任貴遠賄賂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同時案發後能退還絕大部分贓款,也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此,法院作出如前判決,並對所欠贓款繼續追繳。(李雲超
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