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資雙方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採取的是區分原則,對勞動者實行了傾斜保護。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如何把握尺度?”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法官表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常常遭遇
到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如何把握尺度等三大困惑。近日,最高法院來到廈門市徵求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草案。由于廈門兩級法院調研能力強,審理的新類型案件較多,被確定為最高院調研指導工作聯絡點。
據了解,3年來,廈門兩級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一審8183件,二審1129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基本呈現逐年上升、案件類型增多、糾紛產生原因多樣化、對抗性強、調處難度大等特點。作為最高院調研指導工作聯絡點,廈門中院將把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發生的新類型和典型性案件對案件的審理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報送最高院。
廈門中院法官解讀了審理廈門市勞動爭議案件三大困惑:一是法律適用困惑。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最讓他們感到困惑的是法律適用問題。如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準確定義;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條件規定不明確;也沒有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對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勞動合同效力規定不明確等。廈門中院法官認為,勞動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後、混亂,案件裁判缺乏有效、統一的依據,導致損害裁判結果的嚴肅性。由于《勞動法》對相關問題的規定過于原則,很多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二是勞動法律關係日益復雜。“因勞動法律關係日益復雜,新類型案件和新問題不斷出現。法律關係的復雜,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審判困難。”廈門中院法官介紹說,比如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與實際用工主體不一。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及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確認。兩者的區別有時不易區分,尤其是建築行業領域。另外,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係適用解除還是終止,兩者導致的法律責任不一,審判中對此存在爭議。還有涉及歷史遺留的問題,如兩不找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對雙方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審判實踐中分歧較大。因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對上述情況中用人單位的確認與責任承擔(是否存在連帶責任)爭議較大。三是對勞動者傾斜保護如何把握尺度。“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的過度保護可能與社會現實脫節。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資雙方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採取的是區分原則,對勞動者實行了傾斜保護。”廈門中院法官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利益的維護不可謂不周延,但是該法對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卻沒有設定任何限制性條件,甚至不需要為自己的任意離職行為支付任何形式的補償,除了一般情況下,需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外。因此,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對勞動者實際上是形同虛設,沒有任何的約束力。這名法官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無疑是側重于保護勞動者,但這並不意味著不保護資本所有者或經營者的正當合法利益。 (郭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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