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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律師會見權案被駁回 律師程海已正式提起上訴
2008年08月06日 10:05:1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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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5日),北京律師程海向記者透露,新律師法實施後國內首例律師要求會見權案已被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8月2日,他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寄出了上訴狀。

    海口市民林師皇、王明暉,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羈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一直沒有向家屬送達拘留通知書
。林師皇之妻李小妹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海擔任林師皇的律師、王明暉親屬委托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黎雄兵擔任其律師。2008年6月10日上午9點,兩名律師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處,按照新律師法第33條的規定要求會見這兩名犯罪嫌疑人,但是遭到拒絕。在向海口市公安局、檢察院等多個部門投訴無果後,北京律師程海將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依據新律師法,安排兩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7月28日,程海律師收到了龍華法院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法院認為被告對林師皇實施刑事拘留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遂駁回上訴人的起訴。

    程海隨後向海口中院寄出了上訴狀。請求撤銷原裁定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改判責令被上訴人立即履行上訴人會見被上訴人羈押的林師皇的職責。

    程海在上訴書中認為,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文書多處錯誤。在事實認定上,上訴人並沒有就被上訴人對林師皇刑事拘留的行為起訴,起訴的是其下屬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拒絕上訴人會見被羈押人的行為;上訴人拒絕律師會見的行為並非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

    在法律適用上,程海認為,上訴人會見權是新律師法賦予的,行訴法司法解釋實施于2000年,並不能涵蓋和解釋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會見權。用對該司法解釋無限擴大的解釋來對抗律師法關于律師會見的規定,于法無據;把行訴法法釋第一條無限擴大解釋成只要涉及刑事訴訟的偵查、審查起訴、羈押等行為,甚至包括沒有明確授權而是違法行為,也一概不受理,完全是適用法律錯誤。 (劉百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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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熊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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