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法制日報
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樊曦)針對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作出具體規定的狀況,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
據記者了解,賠償費用支付的現行做法是,在賠償責任確定後,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後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賠償費用。但是這一做法在實施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些縣、市由于財政困難,多年來一直沒有設置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用于國家賠償的費用難以保障。
——近年來推進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細化部門預算,一些地方的國家機關已經沒有先行墊付的資金,失去了先行墊付的條件。
——有的地方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先處理責任人並追償以後,才能向財政申請核撥,財政部門僅核撥追償後的差額部分。
各地普遍要求完善現行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另外,修正案草案還對侵犯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的賠償項目作了適當調整。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起步較晚,從1982年我國憲法原則規定算起,至今也僅有26年多的歷史。”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志新說。
回眸這些年,該如何評價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得與失?又該如何評價國家賠償法這部備受爭議的法律?記者近日採訪了劉志新,請她對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進行盤點。
新華網北京10月15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委員長會議1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0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建議會議繼續審議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消防法修訂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郵政法修訂草案等。
門檻高、標準低、范圍窄、程序亂……國家賠償法的“不適”症狀越來越明顯。
1994年5月12日頒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出臺時被譽為“中國法治建設的裏程碑”,它使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夠獲得國家賠償,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
然而十余年過去了,回頭看去,這個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施行之路可謂步履艱難,暴露出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對國家賠償該確認的不確認、該賠的不賠、該執行的不執行,以至于賠償案件之少、賠償數額之低、獲賠之困難,成為屢遭詬病之弊。
1994年5月12日頒布、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國家賠償法》,使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夠獲得國家賠償,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被譽為“中國法治建設的裏程碑”。然而,十余年過去了,隨著時代的變遷,這部法律逐漸暴露出不少問題。據了解,目前《國家賠償
法》的修改已經列入立法規劃,有關方面正在加強調研,收集各方意見。
4月15日,知名法學專家齊聚中國政法大學,熱議《國家賠償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