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法制日報
新華網北京10月23日電 題:我國修改國家賠償法暢通賠償渠道保障獲賠權利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張景勇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審議。這標志著立法機關終于啟動了對實施了10多年的國家賠償法正式的修正程序。
根據憲法制定的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人民群眾自身維權法律意識的提高,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了一批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案件,一批當事人依法獲得了國家賠償。“總體看來,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家的法制化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說。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李適時列舉說,賠償程序的規定比較原則,對賠償義務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分歧。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和14件建議。一些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也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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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賠償制度起步較晚,從1982年我國憲法原則規定算起,至今也僅有26年多的歷史。”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志新說。
回眸這些年,該如何評價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得與失?又該如何評價國家賠償法這部備受爭議的法律?記者近日採訪了劉志新,請她對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進行盤點。
新華網北京10月15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委員長會議1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0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建議會議繼續審議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消防法修訂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郵政法修訂草案等。
門檻高、標準低、范圍窄、程序亂……國家賠償法的“不適”症狀越來越明顯。
1994年5月12日頒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出臺時被譽為“中國法治建設的裏程碑”,它使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夠獲得國家賠償,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
然而十余年過去了,回頭看去,這個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施行之路可謂步履艱難,暴露出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對國家賠償該確認的不確認、該賠的不賠、該執行的不執行,以至于賠償案件之少、賠償數額之低、獲賠之困難,成為屢遭詬病之弊。
1994年5月12日頒布、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國家賠償法》,使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夠獲得國家賠償,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被譽為“中國法治建設的裏程碑”。然而,十余年過去了,隨著時代的變遷,這部法律逐漸暴露出不少問題。據了解,目前《國家賠償
法》的修改已經列入立法規劃,有關方面正在加強調研,收集各方意見。
4月15日,知名法學專家齊聚中國政法大學,熱議《國家賠償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