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為規范
(法發〔201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法官行為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發布的《法官行為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行為規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發布試行,2010年12月6日修訂後發布正式施行)
為大力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規范法官基本行為,樹立良好的司法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本規范。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忠誠堅定。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基本政策以及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條 公正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確保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第三條 高效辦案。樹立效率意識,科學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職責,努力提高辦案效率,不得無故拖延、貽誤工作、浪費司法資源。
第四條 清正廉潔。遵守各項廉政規定,不得利用法官職務和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當事人介紹代理人、辯護人以及中介機構,不得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案源或者給予其他不當協助。
第五條 一心為民。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到聽民聲、察民情、知民意,堅持能動司法,樹立服務意識,做好訴訟指導、風險提示、法律釋明等便民服務,避免“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
第六條 嚴守紀律。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得泄露在審判工作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得過問、幹預和影響他人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得隨意發表有損生效裁判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
第七條 敬業奉獻。熱愛人民司法事業,增強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司法能力,恪盡職守,任勞任怨,無私奉獻,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職守。
第八條 加強修養。堅持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遵守司法禮儀,執行著裝規定,言語文明,舉止得體,不得濃粧艷抹,不得佩帶與法官身份不相稱的飾物,不得參加有損司法職業形象的活動。
二、立案
第九條 基本要求
(一) 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特別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訴訟需求;
(二) 便利人民群眾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
(三) 確保立案質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十條 當事人來法院起訴
(一) 加強訴訟引導,提供訴訟指導材料;
(二) 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時間內及時立案;
(三)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 已經立案的,不得強迫當事人撤訴;
(五) 當事人自願放棄起訴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準許。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口頭起訴
(一)告知應當遞交書面訴狀;
(二)當事人不能書寫訴狀且委托他人代寫有困難的,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如實提供案件情況和聯絡方式,記入筆錄並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後交其簽名或者捺印。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上門立案或者遠程立案
(一) 當事人因肢體殘疾行動不便或者身患重病臥床不起等原因,確實無法到法院起訴且沒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門接收起訴材料;
(二) 當事人所在地離受案法院距離遠且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郵寄的方式接收起訴材料;
(三)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到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當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訴
人民法庭有權受理的,應當接受起訴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到所在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
第十四條 案件不屬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轄
(一) 告知當事人不屬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沒有管轄權的理由;
(二) 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指明主管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
(三) 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違反管轄規定受理案件。
第十五條 依法應當公訴的案件提起自訴
(一) 應當在接受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當事人;
(二) 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訴狀內容和形式不符合規定
(一) 告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更正,做到一次講清要求;
(二) 不得因法定起訴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絕立案。
第十七條 起訴材料中證據不足
原則上不能以支持訴訟請求的證據不充分為由拒絕立案。
第十八條 遇到疑難復雜情況,不能當場決定是否立案
(一) 收下材料並出具收據,告知等待審查結果;
(二) 及時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將結果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 發現涉及群體的、矛盾易激化的糾紛
及時向領導匯報並和有關部門聯係,積極做好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立案後詢問證據是否有效、能否勝訴等實體問題
(一) 不得向其提供傾向性意見;
(二) 告知此類問題只有經過審理才能確定,要相信法院會公正裁判。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立案後詢問案件處理流程或時間
告知案件處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與立案工作無關為由拒絕回答。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預交訴訟費
(一) 嚴格按規定確定數額,不得額外收取或者隨意降低;
(二) 需要到指定銀行交費的,及時告知賬號及地點;
(三) 確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應當按規定出具收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未及時交納訴訟費
(一) 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告知可以申請緩交或者減免訴訟費;
(二) 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交費,並告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訴訟費的,將按撤訴處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
(一) 嚴格審查申請的條件和理由,及時依法作出裁定;
(二) 裁定採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時依法執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耐心解釋原因;
(三) 不得濫用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
(一) 當事人協商一致自行委托的,應當認真審查鑒定情況,對程序合法、結論公正的鑒定意見應當採信;對不符合要求的鑒定意見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並說明理由;
(二)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的,應當及時做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並答復當事人;準許進行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委托鑒定機構及時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