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山西省寧武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參加寧武“7·2”礦難搶險的忻州礦山救護隊6名人員。將近14小時的庭審時間,讓旁聽人員始料不及!
從早上8時30分開始,公訴人、法官以及律師都全力以赴,就連吃飯時間也是十分節約,而且被告也不敢松勁。在庭審到16時50分時,被告人徐偉明高聲向審判長報告:“能不能小便,尿憋得不行了!”這時,審判長宣布休庭五分鐘,有近一半人走出去解手。直到晚上22時50分,法庭才宣布休庭。
公訴人指控———在寧武“7·2”礦難遇難者瞞報事件中,原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副大隊長徐偉明犯有受賄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原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黨支部書記王虎增、原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邵二寬犯有受賄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救護隊員郭二虎、李天才、莊志剛犯幫助毀滅證據罪請法院依法判處。
據悉,執法機關已對涉案的373200元贓款及非法所得全部追繳。
絞盡腦汁“瞞天過海”替礦方“分憂”
據公訴人指控:2005年7月2日14時20分,寧武縣賈家堡煤礦原接替井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原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副大隊長徐偉明接到報警後,安排隊員分四批先後趕到事故現場進行搶險。
當晚8時許搜救工作結束,徐偉明在明知井下已發現30具遇難礦工屍體的情況下,在“搶險救災指揮部”隔壁房間,與寧武縣煤炭管理局原局長亢存煥(另案處理)、原總工程師連玉明(另案處理)協商,並得到被告人邵二寬、王虎增、寧武縣委原副書記李天恩(另案處理)、寧武縣政府原副縣長李德生(另案處理)等人默認,商定將已發現的30名死亡人數瞞報成19名。之後,被告人徐偉明向省、市、縣領導匯報本次事故死亡礦工人數為19名。
2005年7月3日淩晨,徐偉明在得知井下屍體丟失了15具、已被外界所知的情況下,為掩蓋死亡人數,率領郭二虎、李天才、莊志剛等共12名救護隊員下井共同將井下七具死難礦工的屍體掩埋。
2005年7月3日下午,徐偉明為了使運出井口的屍體數與所瞞報的19具相吻合,便率領郭二虎、李天才、莊志剛以及另外15名救護隊員再次下井,在其指使下除一具本地死難者的屍體未動外,共同將6具外地遇難民工的屍體以每兩具為一組,頭腳相對用彩條塑編篷布包裹成一包,並用鐵絲捆住,冒充三具屍體抬出井口。
2005年7月3日晚,礦方人員吳奕標怕井下掩埋的屍體被調查組人員發現,欲偷運離礦,便打電話給徐偉明請求幫助指認埋屍地點。徐偉明便指使李天才、郭二虎、莊志剛連夜趕到賈家堡技改煤礦,下井指認了屍體掩埋地點,幫助承包方轉移並進一步毀滅屍體。
2005年7月4日早午8時,徐偉明、邵二寬召集全體救護隊員開會,統一死亡人數為19人,安排隊員對外不要亂講。
2005年7月7日,徐偉明形成了死亡19名礦工的《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陽方口鎮賈家堡煤礦原接替井“7·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搶險報告》,並由邵二寬加蓋公章後正式上報。
2005年7月8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徐偉明、邵二寬再次召集全體救護隊員開會,在黑板上把所謂的19具屍體的位置標明,並讓大家記住,繼續隱瞞事故真相。
巧立名目索賄 瓜分贓款“當仁不讓”
據指控,2005年7月3日17時許,被告人徐偉明在賈家堡技改煤礦辦公室,找到幫助爆炸井承包方處理事故的浙江人吳奕標(另案處理)索要了175200元。
他將此錢拿回救護隊後,除支付趕來救援的原平礦山救護隊22000元外,剩余153200元全部由參與搜救工作的人員私分。
2005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虎增以7月2日下午搶險時救助了兩名受傷礦工為由,向礦方吳奕標索要35000元,自己分得6000元,分別給莊志剛、趙貴平、郭栓栓各4000元。剩余17000元分給三名救護隊員。
2005年7月5日上午,徐偉明以加班幫助指認埋屍地為由,再次從吳奕標處索要了41000元,然後分給李天才、郭二虎、莊志剛各5000元,自己侵吞26000元。
7月7日下午,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撤離賈家堡煤礦,徐偉明、王增虎、邵二寬等與寧武縣陽方口鎮人大主席閆雲祥一起核算出所謂的“救護補助”款114000元,然後由閆雲祥與被告人王虎增一同找到吳奕標,閆雲祥介紹認識並向吳表達了多付被告人徐偉明、王虎增、邵二寬每人1萬元的意思。後王虎增與侯高傳(礦方人員)一起回到寧武縣城拿到了144000元。徐偉明分得贓款17000元,被告人王虎增、邵二寬各分得15000元,被告人莊志剛分得贓款5000元,被告人郭二虎、李天才各分得贓款4000元。另外84000元由其余22名救護隊員私分。
被告稱拿到的錢是救護補助
在被告席上,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大隊救護隊員郭二虎、李天才、莊志剛三人一再表明自己是受苦人,礦山救護大隊實行軍事化管理,沒有掩埋屍體這項職責,領導讓埋就埋,讓指認就指認,一切服從命令聽指揮,拿到的錢都是應得的救護補助。
徐偉明當庭有關陳述:毀滅證據指控無異議,對指控的受賄數額有異議。
他說,忻州市軍事化礦山救護隊是大隊長負總責,自己分管全隊的技術業務。搶險報告是自己起草的,但以19人上報的主意不是我提出的。但我按領導旨意做了,幫助隱瞞毀滅證據事實存在。報告是邵二寬蓋的公章。
他承認,下礦井掩埋7具屍體是自己與亢存煥的臨時動意。以前不存在救護收費,後煤炭市場好轉後,收搶險費就成了他們與礦方共同的慣例。特別是,後來上級有過允許對未與救護隊簽訂協議的礦方搶險時收費的規定。他認為,首次收的175000元與隱瞞屍體沒有關係,是正常的救護補助。後來要的,也是加班補助和救護隊與礦方的整體搶險的最終結算費用。
瞞報動機主要是為保煤管局長亢存煥———如果報國務院30人,亢就得坐禁閉;少報,頂多是撤職。再說,對寧武煤炭經濟損失太大。瞞報時我請示過王虎增,但他未說同意,也未說不同意。
王虎增當庭有關陳述:我是救護隊黨支部書記,管黨務,對業務沒權管。(此次搶險中)我先後得到28000元。後來礦方給的35000元是礦長讓我去取的,不是我要下的。多給我們救護隊三個領導一人1萬元是陽方口鎮人大主席提議的。
邵二寬當庭有關陳述:公訴人指控不是事實。我不是事故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也未召集我開過會。7月2日晚王虎增書記告訴我死了30人,徐偉明告訴我的是他們在排查後定下的19人。我是在接到起訴書才知道真正的數字。
對搶險報告我蓋公章時未看過,後來看過,也未產生疑問,因為我相信我的下屬。(此次搶險)我先後四次拿到1.8萬元。徐偉明絕對未給我們講過給救護大隊要下5萬元。
在回答公訴人提問礦山救護大隊職責是什麼時,邵二寬很流利的回答: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 (山西青年報記者 陳曉平 中國青年報記者 劉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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