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視頻:

2005年4月16日,中國警方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對被美國警方押送回國的犯罪嫌疑人、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執行逮捕。(資料圖片)
目前已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過群眾舉報發現的
“撈了就跑,跑了就了。”這是貪官外逃的真實寫照。要準確估計出中國外逃貪官的人數,確實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
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認為,中國外逃的4000多名貪官中,金融係統、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佔87.5%,其他部門約佔12.5%。
與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資金外逃。中國1988年至2002年15年間,資金外逃額共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從1990年開始,資金外逃額在每年100億美元上下波動,總體呈上升趨勢。
貪官及資金外逃已經在國際上造成了中國較腐敗、人權狀況差的不良印象,並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也加大了追捕外逃貪官的成本。
“中國應走有中國特色的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之路。”反腐專家王明高說。
對于王明高以及他的反腐敗研究團隊來說,2006年是一個重要拐點:經過持續三年的反腐敗制度設計研究,一個有效預防並懲治腐敗及貪官外逃的法律制度設計已經初具模型。
“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建立中國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民法打擊貪官外逃;廢除貪賄犯罪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這是五個撒手锏,一個也不能少。”王明高說。
事實上,目前課題組在懲治和預防腐敗及貪官外逃法制對策研究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設計是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的構想。
中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腐敗法
貪污賄賂案件要得到公平審判,首先必須保證檢察機關能獨立行使立案、調查、偵查、批捕、起訴、支持公訴、法律監督等各項檢察權。因為反貪的對象往往涉及官員,背景復雜,關係網龐大,如果反貪局隸屬于司法機關,難免受到各方面的幹擾,影響其獨立性。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