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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規定國家工作人員9月底必須退出出租車經營
2006年08月13日 08:18:55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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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國家工作人員以個人或子女、親屬名義採取入股合資、合作、挂靠等形式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必須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辦理清退手續,逾期未辦理或徇私舞弊、繼續私養“黑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管理,解決出租汽車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嚴肅查處 非法營運的“保護傘”

    據悉,我省將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管,嚴肅查處侵犯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和國家工作人員充當非法營運“保護傘”的行為。對個別地方出現有組織的非法運營團夥,我省還將從嚴查處,堅決取締。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扣車等行為,嚴肅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工作不力,達不到要求,引發出租汽車群體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收費項目 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政策。《通知》規定,已經出臺的,要對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出讓金用途以及經營權轉讓、質押、權屬關係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非法轉讓的要予以糾正並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

    有關部門將在9月底前向社會公示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凡公示以外的項目一律不得收取。凡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或未經國務院和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要重新核定收費標準或給予適當降低;涉及出租汽車的政府性基金,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徵收范圍或提高徵收標準;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都會遭到查處。

    經營風險 禁止向司機轉嫁

    據悉,我省將進一步加大打擊非法運營的力度,維護出租汽車行業正常秩序。《通知》還要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出租汽車企業與司機的收益分配關係,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挂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財產抵押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司機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此外,出租汽車企業還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為司機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用。(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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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董冬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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