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宣稱將統一收歸死刑核準權;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終于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修改了飽受爭議的第十三條法令:“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據說這是23年來中國刑法史的一次最重大的改革。
從1979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制定伊始,即明文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此後屢次修訂,這一原則不斷得以強化。
而在另一面,我們看到,現實中的死刑核準權,卻掌握在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手上,這亦是通過法律明文規定的,如《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當兩種法令出現衝突、狹路相逢,《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為什麼敵不過《人民法院組織法》?按理說,前者更根本,更強大,且屬于新法(依中國的立法原則,假如同一立法機關制定的新舊法內容不一致,新法則優于舊法),完全沒有卡殼失效的道理。
這其中的原因有兩點:一是法院的行政色彩過于濃厚,最高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關係,類似于行政機關的上下級,隸屬一套垂直的權力係統,這種權力的分割,只是“分職”,卻非“分權”。如死刑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與高級人民法院之間,由于長期的行政管理所積淀的心理依賴症,難免會存在“願不願收歸”與“能不能收歸”的難題。這即可解釋為什麼擁有至上權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屢屢說收回,卻一直收不上來的司法悖論。
其二,與第一點原因息息相關,則是中國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一個健康的法治國家,對司法權而言,“中央的歸中央,地方的歸地方”是必須明晰的基本理念。可惜,今日中國的司法權,多半表現為一種融合結構,而不是制衡結構。
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分界線,但其背後,卻是由上而下的管制關係(這也正是我判定我們的司法現狀是“分職”而非“分權”的原由)。最高人民法院雷厲風行地要收回死刑核準權,地方法院沉積已久的權力鐵飯碗勢必被打破,這樣,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能順利衝破地方的權力保護膜讓人期待。
此外,還涉及司法成本的計算。據專家指出,過去由各省高級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佔全部待核準案件的近90%,如果一股腦扔給最高人民法院,所帶來的人員編制、機構設置和辦案成本等多方面的現實壓力,很可能令他們望而卻步。
所以,我認為,如果僅僅停留于形式之爭,而不做實質上的改革,那麼距離中國司法的輝煌,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羽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