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亞,國家的所有公共財產和公共服務都必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價,公共機構的支出及其績效接受公眾監督,政府的可信度建立在健全而透明的公共支出績效評估基礎之上。公共財政績效考評制度最初源于英國、美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自上世紀80年代在西方國家普遍採用以來,受到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重視。
明確的監督主體
在澳大利亞,公共機構的財政績效考評既要接受政府內部監督,也要接受外部評估機構監督。前者包括三類,即內閣支出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庫部、公共服務委員會;後者也包括三類,即國會參眾兩院的財政委員會、公共賬目和審計聯合委員會、聯邦審計署。
在政府內部的監督主體中,每個評估責任主體承擔何種義務、評估哪些對象、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評估、具體評估什麼樣的內容、評估結果有什麼樣的不同法律效力等,都有詳細規定。在外部評估機構中,國會參眾兩院對于公共財政的監督有明確具體的權力、程序和規則。
目前,澳大利亞政府績效評估體係是比較成熟、完整的,且已經走上法制化軌道。
考評的主要方法
政府採購花的是納稅人的錢。這些錢花在什麼地方,是否應該花,達到了什麼效果,納稅人最終得到了什麼,以什麼標準來衡量政府採購支出的效果等,這些問題,澳政府公共財政績效考評的內容都為納稅人做了明確的解釋。
其中著名的“3E”(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評價法是政府績效評估在方法探索上的開端。這是美國會計總署20世紀60年代提出來的,率先對政府工作的審計重心從經濟性審計轉向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並重的審計,漸漸形成了“3E”評價法,後來為許多國家所效倣。但是,政府在社會中所追求的價值理念和“3E”評價法單純強調經濟與效率之間存在矛盾,“3E”評價法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係列的不足,因此後來又加入了“公平”指標,發展成為“4E”。作為第4個“E”,即公平性原則,其所關注的是“接受服務的團體或個人是否都受到公平的待遇,需要特別照顧的弱勢群體是否能夠享受到更多的服務”。在澳大利亞,根據政府投入產出、質量、結果三大類評估指標,人們便能知道公共財政中的“質”和“量”。其中“質”是指支出所取得的最終成果,表明這筆財政支出是用來做什麼的,人們從中能得到什麼好處;“量”是指公共財政支出的效率。
法定程序下運行
績效考評作為一種監督制度,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規則,即規定考評主體從事考評監督行為的順序、方式和手續的規則,這是實施有效監督、防止權力濫用的必要前提。澳政府實施績效考評制度主要有三道程序:其一是評估的準備階段;其二是起草評估報告;其三是對績效考評的回顧。
績效考評制度的目的是為決策服務,改進現有項目的管理,增強項目管理者的責任感。評估報告對外公布的重要意義在于:有助于敦促政府部門或有關機構在決策時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增強項目管理者的責任感;讓公眾了解項目真實情況。
借鑒與啟迪
澳政府財政績效評估,對我國公共財政尤其是政府採購制度在實踐中所存在的一係列問題,特別是當前制度所普遍存在的一些難點問題,都有啟示。一是制定明確合理的政府採購績效總體目標;二是明確考評主體;三是建立科學規范的公共財政績效考評指標體係;四是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實施考核與評價;五是運用考評結果提高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和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採購的經濟性、有效性和效果性。需要提出的是,我國只有在統一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理順分散採購與集中採購的組織模式後,政府採購績效考評制度才能夠真正地建立起來。(謝雲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