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4日),湖南婁底市人民檢察院證實,原新化縣公安局孟公派出所所長胡能喜因包庇縱容以劉俊勇為首的新化“6·30”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從中受賄,被新化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追繳受賄贓款上繳國庫。胡能喜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1999年3月,25歲的胡能喜擔任了新化縣公安局孟公派出所所長。2000年,新化縣孟公鎮、西河鎮一帶初步形成了以劉俊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代號“6·30”專案),胡能喜與“黑老大”劉俊勇(“6·30”案主犯,已被婁底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交往甚密,劉俊勇一度被人稱為“二所長”、“劉指導員”,2003年3月,胡能喜調任新化縣公安局戶政股長後,劉俊勇與胡能喜仍保持密切聯係。
2005年初,以劉俊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成員相繼落網。同年4月7日,胡被新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隨後被逮捕,新化縣檢察院以胡能喜犯有受賄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向新化縣法院提起公訴。法庭經審理查明,胡能喜對以劉俊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包庇和縱容。同時,胡能喜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主犯劉俊勇75000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作者:
李廣軍 劉義輝 劉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