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宣傳月”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有28個省級檢察院成立了反瀆職侵權局,各地的檢察官員正熱切地期待著民眾舉報瀆職官員的熱潮。
檢察機關“劍”指瀆職官員,在社會上引起強烈的反響,叫好之聲不絕于耳。可是,從已經結案的瀆
職案件來看,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瀆職官員們並沒有受到“嚴懲”,這不禁令人擔心:正在轟轟烈烈進行的反瀆職侵權行動,會不會雷聲大雨點小,能否震懾心存僥幸的瀆職官員?
我國的瀆職侵權案件,普遍存在量刑過輕的問題。2006年,在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察的礦難事故瀆職案件中,最終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
,超過一半的犯罪嫌疑人被免予刑事處罰。雖然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樣的量刑屬于正常,但這樣的處罰,何以告慰那些深埋在礦井中的冤魂?何以震懾那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中飽私囊的官員?!
量刑過輕的原因,固然與我國瀆職侵權案件的刑期偏低有關,也與“地方保護主義”脫不了幹係。有的地方領導常常以發展經濟、鼓勵創新為“幌子”,不支持、不配合檢察機關工作,甚至法外講情,為瀆職犯罪嫌疑人開脫。還有的地方領導善于“大事化小、小事化小”,有些瀆職侵權案件本該移送司法機關,卻沒有移送,有些應該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卻免于問責。地方領導幹預、幹擾瀆職侵權案件的現象,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特別是法律界的高度重視。
有多大的權力,就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可是,有的官員眼睛只盯著權力,唯獨看不見應該承擔的公共責任。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環境污染愈演愈烈、亂收費屢禁不止——這些亂象的背後,常常隱藏著權力的錯位、越位和不到位,隱藏著一大批得過且過的昏官、懶官、庸官,使我國的經濟建設付出了很多“慘痛的教訓”,交了很多不該交的“學費”。
遏制和減少瀆職犯罪,離不開廣大群眾的熱情支持、積極舉報,更離不開法律制度的長效機制。在“反瀆職侵權工作宣傳月”活動深入開展之際,人們期待著各級官員能夠更深切地意識到肩上的責任,認識到瀆職犯罪的巨大危害;期待著各級檢察機關能夠發現更多的線索,“揪”出更多的瀆職官員;我們更期待著“風暴中的機制之變”,期待著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瀆職犯罪,禍國殃民。只有讓瀆職侵權的官員們受到應有的懲罰,才能讓昏官、懶官和庸官們有所收斂,有所畏懼,老百姓們才能真正地過上放心、舒心的日子。(唐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