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湖北省黃岡市檢察院獲悉,鄂城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姚之元(副廳級)因受賄200余萬元,日前被該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5萬元。判決後,姚之元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姚之元于1993年至2005年間,利用其擔任鄂城鋼鐵廠二煉鋼分廠廠長、鄂城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便利,在鄂鋼購進生產原料、銷售鋼材、鋼材補虧、設立代銷點等經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33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7.8萬元,美元2.3萬元和價值人民幣共6.2萬余元的金幣三枚。
據介紹,姚之元受賄一案係經由湖北省紀委移交檢察機關辦理。姚之元涉案犯罪事實多達160余起,證人多達100余人,是黃岡市檢察院歷年來承辦涉案犯罪事實最多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法院認為,姚之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贓款已全部追繳,加上姚之元在法庭審理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故從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周澤春
通訊員 范北紅 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