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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說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反腐敗功能
2007年07月05日 14:37:15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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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最早發源于北歐的瑞典,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該制度所體現出來的公開透明和有序運作理念具有重要的反腐敗功能。

    首先,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對政府信息不加隱蔽,這具有重大的“防腐”作用。政府信息是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機關以職權獲取的信息,這些信息具有重要的公共資源屬性,如果被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隱蔽,甚至被利用于尋租、設租,就會滋生腐敗現象。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要求政府信息應公開,這就會大大減少腐敗的可能性。

    其次,政府信息公開需要政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具有對外公布的行為過程,這種過程會進一步減少腐敗行為。政府信息一般都是與政府公共行政權力的運行有關,是行政權力運行過程或其結果的表現形式,沒有行政權力,就沒有我們所說的公共信息,所以,信息的產生離不開行政權力;同時,信息的公開同樣離不開行政權力,它是通過行政行為的運行程序體現出來的,不言而喻,公開的運行程序自然會減少腐敗行為。

    再次,政府信息公開增強了公眾對行政行為的參與程度以及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程度,從而有助于減少腐敗行為。政府信息公開具有權利性,它是以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為基礎的,而不是以行政權力為基礎的。這種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知情權”。公民根據憲法權利和具體的法律規定,自由地獲取政府信息,這是公民和公共權力機關之間關係的一項基本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過程就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會增大公民參與行政行為的幾率,增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力度,使政府的行為得到了公民的監督和判斷,從而有助于減少腐敗行為。

    目前,在世界上,各厲行法治之國,無不把提高透明度,建立開放政府,特別是將政府信息公開法制化作為反腐倡廉,建立公平、高效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20世紀後半葉始,法治社會國家紛紛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2007年4月5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第492號國務院令,即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該條例的頒布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重大事件,它的頒布意味著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從此該制度的反腐敗功能將會得以發揮,我國的依法行政水平將會進入一個新的臺階。(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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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康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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