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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幹股未登記轉讓以實際分紅計受賄數額
2007年07月08日 17:42:54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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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幹股屬于受賄

“兩高”明確:幹股未登記轉讓以實際分紅計受賄數額

    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受賄論處。

    所謂“幹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在不少腐敗犯罪案件中,以拿幹股的形式行使隱蔽受賄犯罪行為的,為數不少。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幹股應以受賄處理,分歧並不大。但對于收受幹股如何計算受賄數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十分清晰。

    據“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8日發布的《意見》主要解決兩方面問題:一是收受幹股是否需要經過登記才可以認定,二是幹股沒有實際轉讓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

    對于第一個問題,“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刑事犯罪行為和民商事法律行為的認定上應當有所區分,刑事犯罪行為側重于客觀事實的認定,所以,《意見》明確,沒有進行轉讓登記,但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事實轉讓的,也應當認定為受賄。

    對于第二個問題,“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在股權沒有進行登記或者事實上轉讓的情況下,所謂的幹股,只是名義上的幹股,受賄人真實得到的是以贏利名義給付的紅利,故應當以實際得到的好處即分紅來計算受賄數額。

    據此,《意見》規定,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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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中共中央紀委印發了《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規定》列出了八種權錢交易形式和認定這些違紀行為的具體政策界限。其中第二條規定:“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

    《規定》指出:“幹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違紀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違紀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違紀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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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劉江南 康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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