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起來是制度層面的,其實還是技術層面的。最高法、最高檢7月8日出臺“反腐”新規,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家人情婦挂名領薪酬、官員難逃受賄罪責;在職時為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屬于“期權尋租”;向請托人低買高賣房屋,也屬受賄……(7月8日新華社)這些“新型腐敗”算什麼、怎麼算,法官在斷案時怎麼處理,如今有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好事情,這樣就好操作了;但操作層面的事情,本質上屬于“技術”范疇,與我們所說的“制度反腐”還有距離。
從網友的反應來看,似乎悲觀情緒不少:“法規再多也沒用啊!都沒去施行的,最後還不是一樣”、“權力不能相互平衡制約,怎麼弄也沒用”、“也許只對小官起一定作用吧”……這些是典型的“沒用論”、“作用不大論”。畢竟貪官擅長“前腐後繼”,這讓百姓感到“腐敗越反越多”,不曉得什麼時候才能抵達“從貪腐至清廉”的“拐點”。
當然,任何讓人驚喜的“拐點”都不是突然到來的。期待“反腐拐點”的到來,首先要預見腐敗新花樣,做到以“道高一丈”來對付“魔高一尺”,而不是“魔高一丈”笑對“道高一尺”,否則“反腐敗”永遠趕不上“腐敗”。腐敗玩出新花樣,確實是不難的。比如,影視業有一個外人想也想不到的“潛規則”:你拍的影視片得要通過審查,有的審查者于是就利用權力向制片方收取“費用”,一些地方每人每輪向制片方收受3萬到5萬元的費用,多輪審查多輪付費;審片員還得給安排在五星級飯店,他們甚至還要帶上家屬,如同度假;有的片子審了三四次,花了十幾萬元“審片費”。連這些為公眾提供健康精神食糧的“把關者”都是這個樣子,可見腐敗的滲透力有多強,玩出腐敗新花樣是多麼的易如反掌。
期待“反腐拐點”的到來,其次要制約司法濫權。在腐敗蔓延的情形下,如今司法係統自己不但不能“幸免于難”,而且也是“花樣百出”,這是最悲哀的。湖南省高院那個原院長吳振漢,前後受賄600余萬元,被判了個死緩。該案就折射出如今司法腐敗一個新特點,即律師充當“腐敗掮客”,經過案件代理律師的牽針引線,形成司法腐敗的三方模式:當事人請托行賄、代理律師介紹賄賂、法官受賄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律師在司法權力和金錢之間,巧妙搭起一座“橋梁”,使法律代理異化為介紹賄賂。
期待“反腐拐點”的到來,第三要管束“反腐”者自己,構建像香港廉政公署那樣過硬的“紀律部隊”。在紀檢監察領域,理論上是不難概括出許多個“鐵”的,比如“對待組織,有鐵的忠誠;對待隊伍,有鐵的紀律;對待群眾,像鐵的哥們;對待違法犯罪,有鐵石心腸;對待自己,如鐵打漢子”等等,但事實上,一些紀委書記自己也墮入腐敗深淵。湖南郴州“三不倒紀委書記”曾錦春就是一個典型,這個在任上號稱“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紀委書記,其腐敗“路線圖”也很新穎,就是以“雙規”為威脅,逼迫你就范,給他老兄送“好處”去,從而構建了一條完整的腐敗鏈條:親屬牽線受賄、自己幹預辦案、各種手段報復。
期待“反腐拐點”的到來,還有就是對“亞腐敗”就不能寬容、放任。有些腐敗形態未被定性之前只好先稱為“亞腐敗”,花樣就更多了。比如不少出國考察成了“分贓盛宴”,致使公共財富大量失血。典型如“中國公務團”南非豪華遊,一年至少要花掉公款5000萬,有的政府官員還帶著企業老板為他們埋單。“亞腐敗”不制止,最終必然會演變為腐敗“新花樣”。
總之,腐敗的真問題其實不是“花樣”如何“翻新”的問題,而是權力不受制衡的問題。而權力制衡問題不是“兩高”出臺“反腐新規”所能解決的。那麼,“自貪腐至清廉”的“拐點”最終會在什麼節點上出現?在權力不光是“受到監督”、而真正“受到制衡”時出現,在權力縮小到只有服務而沒有“享受”、更別提有什麼特權時出現。
"兩高"發布《意見》劍指新類型權錢交易受賄犯罪
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這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之後,司法機關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10種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
1.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2.收受幹股問題;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4.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5.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6.特定關係人“挂名”領取薪酬問題;7.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8.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9.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10.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中紀委八項禁令將與司法解釋銜接
違紀行為成犯罪
據紀委係統人士透露,中紀委“八項禁令”將與即將頒布實施的有關司法解釋相銜接,而後者一旦頒布實施,嚴重違反“八項禁令”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受賄犯罪。>>詳細
遏制權錢交易
“兩高”將頒布實施司法解釋
新華網北京6月26日消息
由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報紙《學習時報》第391期發表文章認為,中央紀委在印發《規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規定所列禁止行為的,應認真對照檢查,按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向黨組織報告情況並堅決立即糾正。本規定發布後三十日內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這條政策,主要是考慮到此前的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沒有明文規定這些行為的定性處理依據,因此可以給存在一般違紀問題的同志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文章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要頒布實施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與司法解釋基本一致並相銜接。司法解釋一旦頒布實施,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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