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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官員"後院失火" 應依法縮減官員隱私空間
2007年07月19日 09:56:03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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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紀委副書記劉錫榮在渝作黨風廉政建設形勢報告時透露,“去年的貪污受賄等腐敗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賄賂是由官員家眷甚至情婦收受”。他由此指出,領導幹部的“後院”,是值得重視的反腐陣地。那些一到晚上,或逢年過節,家中就熱鬧的官員,值得重點“關注”。     

     7月10日,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趙詹奇情婦收受的55萬元業務提成應計入趙詹奇的受賄額

    《人民論壇》刊登張智新的文章指出,官員們“後院失火”是果,其“前院”失察甚至有意縱火才是因;其“後院起火”是現象,“前院”管理失控才是本質。     

    從現象上看,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官員腐敗案例都充分顯示,絕大多數貪官大搞權錢交易並非自己一手完成,而是採用內外結合的“間接模式”:“後院”的家眷甚至情婦納賄,“前院”的自己則用權辦事;有時自己在“前院”並未動用權力,“後院”依然是門庭若市、財源廣進;甚至確有個別幹部在“前院”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而對“後院”著火渾然不知,等到發現鑄成大錯,也就將錯就錯,動用“前院”權力回報“後院”的進貢者們了。

    文章認為,官員“後院”之所以容易“起火”,根子在于官員在“前院”潛心伺弄的,乃是“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公共權力,其能量之大,足以呼風喚雨、傾國傾城。一旦缺乏安全防范措施,比如有效的監督制約,或者官員有意無意地將法定的安全操作規程拋諸腦後,“後院”的任何星星之火——對錢財的私欲等,都足以讓這個危險品燃燒爆炸,使整個“後院”成燎原之勢甚至火燒連營。    

    看來,官員們“後院失火”是果,其“前院”失察甚至有意縱火才是因;其“後院起火”是現象,“前院”管理失控才是本質。只有官員們在“前院”手握的“危險品”被科學有效地分散、管理和監控,亦即漫無邊際的權力被合理分解、明確界定,掌權行為完全被置于同事、上下級嚴密有效的制約和人民群眾強有力的監控之下,“後院”的欲望火苗才會徒呼奈何。     

    官員“後院”管理之難,並不能成為對之放任不管的理由。不過,僅靠提醒在“前院”忙碌的官員要加強管理恐是難以奏效:一者漫無邊際的權力讓他們的確太忙了,二者他們雖然重權在握,但也是有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而非不食人間煙火的神聖,面對“後院”家人特別是紅顏知己的需索他們自然難以抗拒。而曾經廣泛推行的“廉內助”等正面宣傳教育,當然也無法遏制“後院”蠢蠢欲動的錢財欲火。    

    對此,歸納國內外的經驗,不外乎兩條:其一,通過行政倫理立法,對官員任職的親屬回避、經商兼職等詳加規定,依法督促其回避利益衝突,斬斷“後院”與“前院”之間的利益鏈條;其二,依法縮減作為特殊公眾人物的官員們的隱私空間,將其“後院”置于新聞媒體和群眾輿論的陽光照射之下,他們在圖謀利用“前院”權力進行受賄索賄等非法牟利行為時,也就有所忌憚了。

   

    懲治新型腐敗 "特定關係人"收錢照樣認定官員受賄

    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十種新類型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將十種權錢交易行為入罪。其中第七條對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作了明確。

    《意見》出臺後的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了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受賄案,明確認定其情婦汪某收受的55萬元業務提成應計入趙詹奇的受賄額。此案的宣判警示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將達到立案標準的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不論雙方是否共同佔有,都將被司法機關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據檢察機關指控,趙詹奇貪財之道和一般的受賄形式不同:不直接收取賄賂款,而是讓情婦拿業務提成,讓兒子以咨詢費、年薪、借款的名義撈錢。用這種手法,在他任職的12年間撈取不義之財600多萬元。詳細>>>

    特定關係人不再成為貪官擋箭牌 官員須慎用權力

    在《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都出現了一個新名詞:特定關係人。按照兩份文件的說法,特定關係人指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兩高”出臺受賄司法解釋 嚴懲十種新型受賄>>>   

    家人、情婦“挂名”領薪酬官員難逃受賄罪責

     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意見》同時明確,“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兩高”發布《意見》嚴懲“間接受賄”

     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一些職務較高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親自收受請托人財物,而是授意請托人與特定關係人以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方式進行交易,有關財物也由特定關係人收取。

    對于這種由“直接受賄”變為“間接受賄”的隱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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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康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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